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今日與政府代表細則性審議《核准〈稅務法典〉》法案。(資料圖片)
黃顯輝引述政府指出,不排除日後透過立法等不同途徑,將橫琴深合區居住的居民,亦被視為與在澳門居住相同。(鍾佩欣攝)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今(25)日與政府代表細則性審議《核准〈稅務法典〉》法案,委員會主席黃顯輝表示,納稅人需要有一個稅務住所,政府不會向澳門以外地區發出稅務公函。會上有委員關注未來居民或會遷至橫琴深合區生活,是否亦視為澳門以外地方?黃顯輝引述政府指出,現階段深合區仍視為澳門以外地方,但目前政府正就相關問題研究,不排除日後透過立法等不同途徑,將橫琴深合區居住的居民,亦被視為與在澳門居住相同,向相關納稅人發出稅務公函。
財政局局長容光亮等政府代表等列席會議。會議中完成法案第二篇中15條至32條的審議工作,委員會主席黃顯輝及秘書梁孫旭會後向傳媒總結內容,黃顯輝指出稅務作為特區政府重要收入來源,特區政府期望透過法律進行規範,保障納稅人以及相關主體權利及義務。
文本第21條指出在澳門以外地方居住,以及離開澳門逾183日的納稅主體,應指定一名在澳門有常居所的代理人。黃顯輝表示這是一個新制度,委員會關注日後如何操作,問及短期內會有不少居民到橫琴深合區居住及生活,是否亦視為「澳門以外地方的納稅主體」?指定代理人的具體手續是否以書面授權形式進行,被指定的代理人是否需書面接受?政府代表回應時表示設立制度是保障澳門以外居住的納稅主體的權益保障。
至於橫琴深合區居住的納稅主體,黃顯輝表示,會上沒有詳細探討,但政府強調法案中明確指出澳門特區的範圍,而現時橫琴深合區不會視為澳門的地方,但不排除特區政府未來針對某些法律立法等,視深合區為澳門居住地方,向相關納稅人發出稅務公函。
文本中第20條建議納稅主體應按法律規定透過專用表格將其稅務住所通知當局,會上政府代表強調,當局不會向澳門以外地區發送信函,而居民可透過「一戶通」應用程式等方式,向財政局辦理變更稅務住所手續。(編輯:鍾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