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今(22)日繼續審議《信託法》法案。二常會主席陳澤武會後總結時表示,今日已完成首輪細則性審議,稍後法律顧問會再為法案行文作技術性修改。他認為討論過程中政府也吸納了很多意見,相信會有較大的改動,如設立的文本是否排除了《民法典》的適用。
陳澤武總結時稱,有關信託受益權,對債權的保障未有詳細解釋,政府代表回應稱以受益人欠債為例,根據《民法典》法規,可對取得受益權作查封的權利,才能對債權人有所保障,但有委員提出,外地的比較法都有列明如對受益人有不正常行為,如賭錢等設立文件的規定都不能取得信託財產,政府代表表示會再考慮如何平衡法權利益及委託人的設立信託原意。
而法案中列明信託消滅的原因及後果,以設立文件規定的情況、目的已實現或不能實現、存績期屆滿、所有受益人放棄信託受益權,信託消滅時,除設立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受託人須按順序(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其後委託人或其繼承人)移轉信託剩餘的財產或權利。陳澤武表示,所有受益人放棄信託受益權可能會出現不規則的情況,操作上可能會有出現問題,認為受託人次序應該調整,政府代表表示會再作考慮。另外,陳澤武指出,信託的責任消滅後,受託人的責任應如何處理,政府代表指會加上受託人應當作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若受益人或財產歸屬人對清算報告的內容無異議,受託人所立的責任就會被清除。(編輯:鄧穎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