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21)日繼續審議《信託法》法案。二常會主席陳澤武會後總結時表示,委員在會上提出的各項建議,包括受託人收取報酬、終止信託職務,政府代表都表示接納,並將會作出修改,預計今(22)日會完成細則審議剩餘的九條條文。
陳澤武總結時稱,有關受託人方面,法案上只有金融機構可作為受託人,政府代表解釋,按特別法規定獲許可從事信託業務的實體,因應私人信託與金融機構不同,很多方面都需要跟從國際法去規範,因此金管局對這些私人機構未必能以現時的法律和人手作全面監管,在風險可控的情況下,第一步先讓金融機構作受託,再完善這方面的法規。
而法案中列明受託人有權收取報酬,陳澤武引述委員表示條文太簡陋,又指在給予報酬時發生過錯,導致財產有損失。政府代表認同,並指出會修改為受託人有權收取根據設立文件規定的收取報酬;並加上受托人違反信託的目的,在處分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不當令信託損失時,不得請求給付報酬。
另外,在終止信託職務上,陳澤武稱,因應受託人職務有多種情況會被終止,例如自然受託人死亡、辭任、解任等,受託人的解任應委託人或受益人的請求由法院裁定,且法院認定為嚴重或屢次違法才被判為解任,但就未有交代信託文件訂定的情況。政府代表亦認同,若在設立的文件中可處理就不需到法庭。
二常會主席陳澤武會後向傳媒總結會議內容。(鄧穎莊攝)
《信託法》法案規定,只有金融機構可作為受託人。政府解釋是基於風險可控的原則。(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