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變更合同需全體受益人同意

信託財產有獨立性但非獨立財產
14/0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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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財產有獨立性但非獨立財產

【本報記者郭善如】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13)日繼續審議《信託法》法案,金管局行政委員會主席陳守信等政府代表出席會議。二常會主席陳澤武會後總結時表示,政府代表同意信託財產雖有獨立性,而不是獨立財產的說法,認為獨立財產不等於有獨立性的財產,並採納立法會法律顧問意見對條文作出修改。

陳澤武總結時稱,法案規定信託委託人若要變更或廢止信託合同,需經全體受益人同意,但設立文件另有規定除外。並建議受託人有權收取報酬,如受託人以其固有財產預先支付因處理信託事務而產生的費用,則對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陳澤武強調,委託人必須要事先設立有關文件的規定,文件要清晰列明規範的內容,否則便要經全體受益人同意。

而法案列明信託財產是獨立財產,陳澤武表示,委員會與政府有不同看法,政府採用立法會法律顧問意見更改,同意信託財產有獨立性,而不是獨立財產。而獨立性是指信託財產對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的固有財產相互獨立,不會牽連其他財產。

另外,法案亦建議信託財產由受託人代理訴訟,陳澤武表示,因法案已列明委託人將財產轉移予受託人,是由受託人以自身名義為受託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所以即使受託人到法庭訴訟,應以自身原告或被告身分參與,政府同意有關意見,將刪除有關條文。

二常會主席陳澤武(右)會後向傳媒總結會議內容。(郭善如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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