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等政府代表出席第二常設委員會。(楊瑞盈攝)
會後二常會主席陳澤武以及秘書林倫偉向傳媒總結會議內容。(楊瑞盈攝)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今(11)日舉行會議,分析及討論《都市更新法律制度》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等政府代表出席會議。二常會主席陳澤武表示,此次會議與政府代表就法案第22條至32條進行討論,預計下次會議可完成首輪審議。
會後二常會主席陳澤武以及秘書林倫偉向傳媒總結會議內容。陳澤武指,法案第22條建議,全體所有權人同意重建後,私人之間因執行重建而引起的爭議須透過仲裁的方式解決,此規定的原意為加快重建程序,委員會亦認同以仲裁方式解決相關爭議。他又指,法案中提及,若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可向中級法院申請上訴,相關上訴具緊急性質,可較非緊急司法程序優先進行,而且不得就中級法院的裁判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法案第28條建議,如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屬無行為能力人、不確定人或失蹤人,且未有法定或意定代理人,須由檢察院代理相關仲裁程序。至於仲裁機構及費用方面,陳澤武指目前有三間仲裁機構,而且政府亦表明不會為都市更新而創立新仲裁機構,而現時規定會按利益值的一定百分作仲裁費用,委員會擔憂仲裁費用是否過高,政府代表表示會再作考慮更改。
法案第31條特別規定建議,所有業主同意重建後,或仲裁庭裁定強制參與重建的仲裁裁決轉為確定後,所有權人要於六日內向承租人提出通知,且根據《民法典》第1039條第一款規定期間屆滿後租賃合同將會失效,即六年以上的租賃合同會於180日後失效,三個月至一年的租賃合同則30日後失效等。政府代表表示,所有權人要向承租人給予賠償,且相關賠償等同業主單方面中止合約處理。
法案第32條建議,重建款項自重建日起,以設立信託或專門開設銀行帳戶的方式管理及使用,陳澤武引述政府代表指,此規定可避免完全將款項給予建築商,令重建款項得到適當保障。 (編輯:楊瑞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