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林宇滔促政府立法規管樓花及一手住宅物業的銷售行為。(資料圖片)
早前議員林宇滔提出書面質詢指出,本澳許多發展商在銷售樓花時,售樓書的內容和示範單位尺寸及設計存在不少誤導,買家在資訊不對稱下,容易做出衝動和不理性的購買決定。林宇滔則問及當局會否參考內地、香港和周邊地區的經驗,立法規管樓花及一手住宅物業的銷售行為。消費者委員會回覆時指出於去(2021)年接獲九宗主要涉及樓宇單位設備質量的投訴個案,而今年1至2月期間接獲51宗主要涉及逾期交樓、費用爭議的個案。至於社會上有關完善規管售賣「樓花」的意見和建議,特區政府都會認真聆聽。
林宇滔表示近年一直接到不少涉及樓花及一手樓買賣的投訴個案,當中有涉及失實陳述、不良銷售手法、延遲交樓、施工質量、電器及裝修貨不對辦、向小業主不當徵收各種費用等;也有樓盤未轉確定性批給,銀行界未能借貸但發展商要求買家支付「尾數」,買家面臨「撻訂」或被迫向發展商借貸的困境。上述問題叢生,根源是本澳對樓花及一手樓宇的銷售「零監管」所致。
事實上,鄰近地區都已就樓花及一手樓宇的銷售作出不少規範,進一步提升一手樓銷售的透明度,以保障買家的權益。反觀本澳,僅在2013年就「樓花」的買賣訂定了《樓花法》,以規範樓花的買賣、轉售、抵押等法律行為;但對於發展商售賣樓花或一手樓時,向買家提供的資訊、成交資料的披露、宣傳資料的真確性及「不利因素」的公示等內容,卻完全不作任何規範,令本澳現時樓花銷售及一手樓銷售出現前述的種種問題。
消費者委員會回覆時表示,法律《樓花法》已規定,本澳在建樓宇的預約買賣合同,必須載有作為該法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的事項,包括擬轉讓的獨立單位的名稱、用途、層高、實用面積、間隔、共同部分的分攤面積;樓宇物業管理的實體、主要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擬轉讓的獨立單位的總價等內容。而當消委會會接獲消費者的投訴,會根據法律賦予的職權透過調停方式處理雙方的消費爭議,以及研究其他適切的爭議解決方案。
對於調停個案,倘雙方仍未能取得和解共識,消委會會建議雙方把爭議提交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透過調解或仲裁解決。至於社會上有關完善規管售賣「樓花」的意見和建議,特區政府都會認真聆聽。(編輯:鍾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