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法律制度》法案建議仲裁庭裁決時須考慮重建方案沒有對被申請人存明顯不公平,尤其是所支付的重建負擔、及有否安排適切的臨時安置措施。(資料圖片)
重建樓宇需最少80%至85%業主同意才能啟動程序。(資料圖片)
二常會主席陳澤武(右)引述政府代表指出,私人重建項目不應加重政府負擔,需自行安排臨時安置措施。(鍾佩欣攝)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舉行會議,分析及討論《都市更新法律制度》法案。(鍾佩欣攝)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等政府代表出席會議。(鍾佩欣攝)
《都市更新法律制度》法案正在立法會小組會細則性分析及討論中,法案建議因應不同樓齡的樓宇重建,最少需80%至85%業主同意才能啟動程序,而在執行強制參與重建而引起的爭議,須透過仲裁方式解決。
法案指出,私人重建的樓宇需自行安排臨時安置措施,當支持重建的業主達到80%或85%時,可以對不同意重建的業主實施強制仲裁,但重建方案不能「明顯不公」,尤其是關於重建負擔及臨時安置安排等。【本報記者鍾佩欣報道】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舉行會議,細則性分析討論《都市更新法律制度》有關重建與仲裁的規定。法案建議,樓宇重建需獲得分層建築物總值中最低百分比的業權人同意,方可啟動強制參與重建程序,樓齡滿30年但未滿40年,最低需獲得85%業權人同意,若該分層建築物由少於七個獨立單位組成,則為80%;樓齡滿40年,最低為80%;分層建築物屬殘破或危害公共衛生及人身安全而被主管實體命令拆卸,最低為60%。
法案建議,當同意重建的業權人佔比達到門檻時,可對不同意重建的業權人實施強制參與重建的仲裁程序。
需為被申請人安排臨時安置措施
法案文本第18條建議,強制參與重建的仲裁程序及期間,大比數同意重建的仲裁申請人(同意重建的業權人)在重建協議上,需清楚列明如何適切安排被申請人(不同意重建的業權人)的臨時安置措施,且重建方案不能對被申請人有明顯的不公平,包括所須支付的重建負擔及臨時安置安排等。
二常會主席陳澤武及秘書林倫偉會後向傳媒引述會議內容時解釋,不同意重建的業主需要參與仲裁。
暫住房僅為祐漢七樓群的特殊安排
對於何謂「明顯不公平」?陳澤武舉例,若15%不同意重建的業權人認為重建協議中有明顯不公平,例如即300呎單位重建後只有100呎、或同一單位建築費不一等。他強調,倘若任何一方對仲裁結果不滿,都可以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二常會亦關注「臨時安置措施」與政府的暫住房是否有關?政府代表指出,按《暫住房》法律,暫住房是指都更公司對?漢七棟舊樓重建的特別安排,認為私人重建項目不應加重政府負擔,業主們需自行安排臨時安置措施。而重建協議中須清楚解釋如何安排被申請人,否則仲裁不會被接納。陳澤武解釋,同意重建的業權人需要處理好不同意重建的業權人的安置問題。
法案又建議,仲裁裁決須自最後一次會議後30日內,或自仲裁庭組成起六個月內作出,並以較短者為準。仲裁庭經適當說明理由並經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後,可延長上款所指的期限。
重建程序不涉轉移業權防爛尾
另外,法案還建議,為支付重建負擔,需在重建協議列明擬增建單位的取得人,包括業主、開發商或建築商等,並可向銀行申請單位擔保,取得房貸。陳澤武舉例指出,若由十個單位增加至12個,期望在重建協議情況下向銀行貸款,使業主們有足夠金額重建。
法案建議,重建程序可選定一位代理人處理,有關合同不涉及業權轉移,例如發展商獲業主賦權執行重建所需程序,不涉及轉移業權。政府代表稱,此舉一方面省卻轉移物業印花稅等費用,另一方面即使發展商拆樓不重建或爛尾,業權仍屬於業主,相信是較有保障。
轉讓獨立單位方面,新增建獨立單位的取得人在該等登記轉為確定後,取得入伙紙方可進行買賣。會上立法會顧問認為條文過於硬性。政府代表則表示會考慮參考《樓花法》,毋須等到確定登記後方能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