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公眾開放娛樂設施須有市政署許可

當局要求營運商提交設施安全檢查報告
04/0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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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要求營運商提交設施安全檢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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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要求營運商提交設施安全檢查報告

議員林宇滔關注規管兒童遊樂設施、機動遊戲及水上樂園安全問題。(林嘉欣攝)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為進一步保障大型遊樂設施的安全營運,市政署已要求營運商提交年度設施安全檢查報告和消防系統保養報告。(林嘉欣攝)

立法會現正舉行全體會議,議員林宇滔口頭質詢提出關於規管兒童遊樂設施、機動遊戲及水上樂園安全問題。他表示,近年本澳經濟及旅遊業不斷發展,兒童遊樂設施、機動遊戲設施、水上樂園等,以及綜合大型遊樂設施數量不斷增加,不少更以新穎、刺激作招徠,亦有大型化和機械化的趨勢,對使用者和公眾有一定危險性,但政府回歸後一直未有更新相關規範的法例,導致使用者發生意外的事件亦時有發生。

他提出現時有不少由公營機構、商業場所、酒店或由私人屋苑運作且向公眾開放的兒童遊樂設施,過往亦多次發生涉及相關設施的意外。當局會否明確對兒童遊樂設施的營運,尤其安全、防火和衛生及購買保險等作較全面的規管。此外,亦關注本澳至今未有法例強制向公眾開放泳池必須設置救生員,當局會否立法要求所有泳池向公眾開放時均須有合資格救生員當值。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回覆表示,市政署一直重視轄下公共兒童遊樂設施的安全質量,均選用符合產品安全標準的遊具,定期對設施進行巡查、維護及保養,並計劃引入第三方質量檢測,確保及時排除安全隱患。此外,市政署已為設施購買了第三者責任保險,疫情期間每日定時對設施進行清潔消毒,多方位保障兒童使用者的安全。

按照現行第47/98/M號法令《行政條件制度》的規定,「在向公眾開放之娛樂場所或中心經營之娛樂活動」,須持有市政署發出的許可。市政署因應娛樂活動設施的規模及座落位置,聽取工務、消防及旅遊等部門的技術意見,在場所具備安全營運條件的情況下,市政署才會發出有關許可。

現時,為進一步保障大型遊樂設施的安全營運,市政署已要求營運商提交年度設施安全檢查報告和消防系統保養報告,並與各大型遊樂設施營運商建立了意外事件通報機制。

另外,泳池救生員方面,張永春表示,體育局轄下公共泳池的救生員及泳池管理服務均透過公開招標進行外判,規定駐場救生員必須持指定的專業資格及具備相關工作經驗。同時,體育局就駐場救生員的數量、崗位布置等設置監察守則,外判公司必須嚴格遵守,並須為救生員及工作人員定期安排在職培訓,以提升泳池的安全管理。

至於酒店泳池方面,早前旅遊局聯同衛生局、市政署和體育局共同製作了《關於酒店游泳池的指引》,內容涵蓋泳池的硬件設施設備、基本安全衛生、救生員設置等方面的要求,供酒店業界遵守。旅遊局作為酒店業場所的發牌實體,每年會對場所進行至少一次的例行巡查及不定期的特別巡查,以確保場所設施設備處於良好狀態、安全衛生符合法定要求。(編輯:林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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