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郭善如】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31)日繼續審議《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法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等政府代表出席會議。一常會主席李靜儀會後總結時表示,本澳現有的升降設備大多數較舊,為提高其安全基礎,在法案生效後,已投入運作的升降設備,三年內要作出必要改善,若違反規定,當局會將該設備的年檢期由一年縮短至八個月。
李靜儀引述政府表示,工務局擁有對升降設備的監察職權,負責抽樣檢驗升降設備。工務局局長可對存在危險的升降設備發出維修以及更改的命令,並有權命令該設備停運。另外,若有關設備責任人阻礙工務局人員的檢測工作,會觸犯「違令罪」,需負上刑事責任。
而法案規定,設備責任人與保養或檢驗實體必須簽訂合同,否則會違反相關罰則。而處罰對象一般涉及到業主、保養或檢驗實體和管理公司。若處罰對象是建築物的所有人,相關罰款需由業主共同分攤。
李靜儀稱,由於本澳現有的升降設備大多數較舊,為了讓舊設備達到現時的適用標準,提高其安全基礎,法案規定,現時仍處於初檢或年檢有效期內的升降設備,在法案生效後,責任人需到工務局登記,並需在三年內作出必要的改善。若違反規定,當局會將該設備的年檢期由一年縮短至八個月。
另外,政府會對法案的生效日期作出調整,建議法案將會自公布後的一年半後生效,而涉及到現有升降設備的登記期限則改為半年後生效。
一常會主席李靜儀(右)引述政府代表稱,設備責任人與保養或檢驗實體必須簽訂合同。(郭善如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