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古樹名木需有具體法規
12/1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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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古樹名木需有具體法規
維護古樹名木需有具體法規

特區政府將分布在路環及澳門半島558棵古樹名木,列入《古樹名木保護名錄》,並在特區《政府公報》中公布。根據《文化遺產保護法》,列入《名錄》後,古樹名木權利人有義務維護樹木,位於公共地方的古樹名木權利人是政府,維護責任在政府,生長在私人土地上的古樹名木,維護責任是土地業權人。

一般樹齡在100年以上大樹即為古樹; 樹種稀有、名貴或具有歷史價值、紀念意義樹木稱為名木。根據文化局資料,首批《古樹名木保護名錄》內三棵被列為名木,分別由前行政長官何厚鏵和行政長官崔世安栽種,分別栽於氹仔小潭山和何賢公園。其中何厚鏵種植的兩株樹木分別是華潤楠和白蘭,均於2000年栽種。

特區《政府公報》中只詳列古樹名木中文名字、學名、科名、所在位置及古樹樹高、枝下高、胸徑等資料,但保護古樹名木措施、權利人義務與責任,具體法規等,付之闕如。

古樹名木是澳門文化遺產一部分。從歷史文化角度看,蘊藏豐富政治、歷史、人文資源,是一座城市、一個地方文明程度的標誌; 從經濟角度看,古樹名木是旅遊重要資源,是名勝古蹟佳景,為文化藝術增添光彩。

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既是一項社會公益事業,也是一項系統工程,不少國家或城市,對於維護古樹名木都有明文規定。我國為例,國務院1992年制定《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規定各省、市、鄉、鎮都要設置專責部門護理古樹名木,建立古樹名木檔案和標誌,明確古樹名木權利人或單位,負責按時澆水施肥、鬆土加氧,修剪枝葉。

法例更規定不得在距樹冠垂直投影五米範圍內堆放物料、 興建臨時設施建築、傾倒有害污水、廢水、污物垃圾,廢氣、廢渣等危害古樹名木生長物質。古樹名木受損害或衰弱,養護管理責任人若未採取補救措施導致古樹名木死亡,會受處分,若因玩忽職守導致古樹名木死亡,更要負上刑事責任。

澳門地方細小,街道狹窄,人口稠密,加上每年有3,000萬遊客,古樹名木多生長在人流密集地區,地面覆蓋三合土,阻礙樹根吸氧,地下管網錯綜複雜,阻礙樹根生長,有居民遊容在古樹傍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加上水污染,汽車尾氣排放等因素,都會破壞古樹生長。澳門在維護古樹名木上面對不少困難,政府有需要盡快出台具體法規,宣傳教育市民,加強維護古樹名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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