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打擊和遏止非法旅館轉以更隱蔽方式經營的亂象,修改《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案明(4月1日)起正式生效。
2013年國際中心一間非法旅館內發生駭人裸屍藏床櫃案,暴露非法旅館問題嚴重。(資料圖片)
新法規定,如果無跡象顯示單位業主曾參與非法提供住宿,相關單位可豁免「查封」或訂立較短的封印期。(資料圖片)
歷經兩年的討論,修改《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最終在今年2月下旬於立法會細則性通過,將於明(4月1日)生效。在新的《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例中,新增多條條文,包括更改了對「非法提供住宿」的定義。【本報記者陳嘉俊報道】
本澳非法旅館問題困擾多年,一直是不法之徒的犯罪溫床,過去警方多次在非法旅館發現有換錢黨、藏毒,甚至是高利貸禁錮等案件。社會對非法旅館的問題議論多時,政府終在2020年施政報告中,落實修改「第3/2010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
「第3/2022號法律修改《禁止非法提供住宿》」,其中修改了第二條「非法提供住宿」,指出未獲給予逗留特別許可的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如其入境澳門特別行政區時獲許可逗留期限不多於90日,僅可接受由合法經營的酒店業場所提供的住宿。但如果有關人士與提供住宿者有親屬、工作、學習或其他私人關係而互相熟識,又或是宗教團體、高等院校基於宗教、慈善、體育、文化或學術活動而提供住宿,則不受規範。
但如果獲許可逗留期限多於90日但沒有獲得逗留特別許可的非居民,住宿在非酒店地方,其物權人需要與該住戶訂立租賃合同,且租賃關係要向財政局提交房屋稅申報書。
「90日」定義最受質議
新法討論過程中,政府新增的「90日界限」較為受討論,即如果旅客留澳期間在90日內必需要住酒店,但旅客與提供住宿者有關係則不受規範。過去有不少議員認為,90日的定義或會令人走法律漏洞,又認為修改該法例意義並不大,與舊法所規範的情況相類似。
對於有關問題,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在2月下旬立法會細則性討論時曾指出,法律只能盡量去完善,現時疫情下非法旅館問題放緩,但相信日後經濟復蘇有關問題又會再出現,政府會向業主、旅客及房屋中介更大法律的宣傳。
而現時普遍入境本澳的內地旅客,其逗留期限都不會超過90日,只有從香港(一年)、英國(六個月)及外僱獲得的逗留許可會多於90日。張永春亦曾提到,香港與英國旅客經營非法旅館的個案不多,甚至沒有遇過,經營者都以內地人為主。
業主不知情下可獲豁免「封印」
過去「非法旅館」產生不少問題,其中一個爭議的就是單位查封。以往,有不少業主將單位租出後,租客利用單位經營「非法旅館」,最後單位被旅遊局查封,斷水斷電甚至封印一段長時間,且單位更要「原則還原」。而過程中業主往往對「非法旅館」一事並不知情。
而新法中,在第九條「臨時措施及其執行」中就新增了一點,如果無跡象顯示單位所有權人(業主)曾參與有關活動(非法提供住宿),旅遊局局長則可不採取第一款(查封、斷水電)所指措施,或可訂立較短的封印期。
新法並未有刑事化經營非法旅館
對於新法,值得一提過去熱論的「刑事化」問題。在2018年,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與前社文司司長譚俊榮在經營「非法旅館應否刑事化」問題上,就有截然不同的態度。黃少澤在當年的施政辯論上就表態不認同刑事化,但譚俊榮卻在社會文化領域施政辯論中表態認為應「刑事化」。
對於「應否刑事化」,2018年政府成立了「研究經營非法旅館刑事化問題跨部門工作小組」,2019年推出分析報告,當中提及絕大部分意見認為非法旅館問題癥結,並非在於是否要刑事化,而是其成因問題。分析報告又認為,每一獨立單位科處20萬至80萬澳門元罰款,罰款額已較其他國家及地區高很多。最終新的《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例通過後,並沒有刑事化的修改,罰款金額亦沒有提高。
中介地產亦受規管
新法除了新增關於「非法提供住宿」的定義及對業主的「臨時措施及其執行」外,亦新增對房屋中介的規範。新法中第十條「行政罰處罰」中,新增一條關於地產中介的處罰,如果地產中介促成他人經營非法提供住宿的行為,可罰20,000至10萬元。
另外新法亦提出,距上一次的違法行為實施日不足五年,再次實施相同的違法者,視為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