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網絡直播營利行為,促進網絡直播行業規範健康發展,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網絡直播營利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下稱《意見》),要求網絡直播營銷行為不得通過造謠、虛假營銷宣傳、自我打賞等方式吸引流量、炒作熱度,誘導消費者打賞和購買商品。
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消息,《意見》要求加強網絡直播銷售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網絡直播發布者及網絡直播服務機構嚴禁利用網絡直播平台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不得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直播帶貨委託方或其他第三方存在違法違規或高風險行為的情況下,仍為其推廣、引流;不得通過造謠、虛假營銷宣傳、自我打賞等方式吸引流量、炒作熱度,誘導消費者打賞和購買商品。
同時《意見》規範稅收服務和徵繳。各級稅務部門要引導網絡直播發布者規範納稅,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網絡直播發布者開辦的企業和個人工作室,對其原則上採用查賬徵收方式計徵所得稅;以及切實規範網絡直播平台和相關第三方企業委託代徵、代開發票等稅收管理等。
網信辦等三部門宣布,要加強網絡直播銷售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網絡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