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今(29)日繼續與政府代表細則性審議《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法案,列席會議的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會後透露,會上主要討論到需設立時間期限。(鄧穎莊攝)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今(29)日上午繼續與政府代表細則性審議《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法案,法案建議保養實體及檢驗實體需設有相關專業人士及註冊程序。列席會議的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會後透露,會上主要討論到需設立時間期限,本來的維修公司離開後,若電梯出現問題,最長需在30天內找到新的維修公司負責。
是次會議主要討論到保養實體及檢驗實體的註冊程序,兩者公司都必須要向工務局進行註冊才能進行有關服務。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總結時表示,保養實體方面,主要有兩大部分,分別為需要具備至少一名技術主管,持有法定要件證明,註冊期為兩年,期間該名技術主管不可兼任其他電梯檢驗業務,保障其公正性,如需離職需提前五天通知工務局,以便政府監察是否具備條件繼續營運。而檢驗實體方面,設立至少有一名指導技術員,需要有五年或以上相關升降設備經驗,另外再設一名需有三年經驗的檢驗技術員,均持有法定要件證明,但申請要件需時,期間將會設立臨時註冊,時間上首次為三年期限,其後為每兩年續期一次。
另外,法案訂定如不符合要件的情況下,政府表示可中止其註冊或註銷註冊,委員關注中止會產生法律效果,影響到使用電梯。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指保養工作屬恆常性,對電梯工作顯得比較重要,會對保養合同較為嚴謹。至於檢驗實體,若沒有保養合同的情況下,30天內相關大廈的管委會需重新選另一間保養公司「補充」保養服務,否則相關的檢驗合格聲明書將會失效,確保電梯的安全性。而合作義務上,李靜儀表示,保養及檢驗雙方都需保存有關資訊至少五年,例如紀錄、報告,業主方沒有遵守法規可去信工務局,通知存在危險的情況。(編輯:鄧穎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