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續討論信託財產

簽署信託文件等同生效
28/03/2022
32145
收藏
分享
簽署信託文件等同生效

【本報記者鄧穎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上周五(25日)就《信託法》法案繼續進行細則性分析及討論,主席陳澤武會後向傳媒表示,有關信託財產的獨立性上,受益人應由個人名義及受託人代理進行訴訟,針對該法案條文委員及法律顧問意見不一,稍後會向政府代表申請作回應。

是次會議續討論第五至11項法例。陳澤武表示,合同信托和遺囑信託皆由訂立之日就產生效力,如信託的設立附有停止條件,則只會在期限中產生效力。法律顧問提問若簽署後沒有執行是否需強制執行?陳澤武引述政府並未有回應需附帶強制性,但就解釋信託文件簽署後就等同生效,需有信託所設立的七條須有內容,否則無效。而第八條所提及,若信託目的有違法或侵犯風俗、信託財產不能確定,則信託無效。

有關信託財產的獨立性上,信託財產由受託人代理進行訴訟,法律顧問指出,信託是指委託人將其財產權移轉給受託人,那受託人可以個人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目的管理作財產處分,政府代表認同可以個人名義訴訟,但委員和顧問因種種技術法律層面意見不一,稍後將移交政府作回應及再討論。

二常會上周五細則性分析及討論《信託法》,主席陳澤武(右)會後向傳媒轉述會議內容。(鄧穎莊攝)

檢舉
檢舉類型:
具體描述:
提交
取消
評論
發佈

力報會員可享用評論功能

註冊 / 登錄

查看更多評論
收藏
分享

相關新聞

推薦新聞

找不到相關內容

七日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