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今(25)日就《信託法》法案繼續進行細則性審議,主席陳澤武會後向傳媒表示,有關信託財產的獨立性上,受益人應由個人名義及受託人代理進行訴訟,該法案條文委員及法律顧問意見不一,稍後會向政府代表申請作回應。
是次會議續討論第五至11項法例。陳澤武表示,合同信托和遺囑信託皆由訂立之日就產生效力,如信託的設立附有停止條件,則只會在期限中產生效力。法律顧問提問若簽署後沒有執行是否需強制執行?陳澤武引述政府並未有回應需附帶強制性,但就解釋信託文件簽署後就等同生效,需有信託所設立的七條須有內容,否則無效。而第八條所提及,若信託目的有違法或侵犯風俗、信託財產不能確定,則信託無效。
有關信託財產的獨立性上,信託財產由受託人代理進行訴訟,法律顧問指出,信託是指委託人將其財產權移轉給受託人,那受託人可以個人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目的管理作財產處分,政府代表認同可以個人名義訴訟,但委員和顧問因種種技術法律層面意見不一,稍後將移交政府作回應及再討論。(編輯:鄧穎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