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法案要求,信託設立文件須載明信託目的、委託人及受益人的識別程序等七項內容,否則信託合同無效。(資料圖片)
二常會主席陳澤武(右)會後向傳媒總結會議內容。(鄧穎莊攝)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做(24)日繼續就《信託法》法案舉行細則性審議,二常會主席陳澤武會後向傳媒表示,會上有議員建議政府釐清《信託法》中合同信託及遺囑信託有關受託人和受益人的關係、識別等條文。【本報記者鄧穎莊報道】
是次會議共討論第二至四條法例。陳澤武會後總結稱,委員會顧問關注目的及公益信託定義,政府代表回應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將其財產權移轉給受託人,即任何可以定立合同及處分個人財產法人、社團等公益法定人士,都可按現時法律制設立程序信託。
法案提出,合同信託設立以私文書作出,但信託財產性質若包括不動產,則須採用公文書作出。陳澤武稱,委員會向政府建議,凡涉及不動產信託便用公文書作出。他稱,採用公文書形式程序較複雜,涉及費用亦較私文書高昂,政府回應稱會考慮相關建議。
法案要求,信託設立文件須載明七項內容,包括信託目的、財產權利清單、委託人及受託人的識別資料和處分權、受益人的識別程序及受益權內容等,否則無效。陳澤武引用顧問反映表示,遺囑上若沒有提及受益人的識別資料是否不能信託,政府代表回應指,若信託中沒指定受託人,則該部分的信託內容無效,需按《民法典》處理。政府代表又補充,遺囑信託的受益人或受託人其中一方需要為法定人士,但若是公益慈善信託,可向社團、團體等金融機構作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