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劉凱輝】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24)日繼續與政府代表細則性審議《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法案,法案建議保險實體必須購買有效的民事責任保險。出席會議的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會後透露,經前日與相關部門及保險公會開會商討後,日後電梯保養實體將不需強制購買民事責任保險,將刪除有關條文。
法案原建議升降設備保養實體必須購買有效的民事責任保險。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表示,委員會關注民事責任保險中承保範圍、金額、市場上有否該類型產品可購買及實際操作等。政府代表稱,原構想是當電梯引致事故時可由保險承擔,但認為實際操作難,例如市面上亦未有針對電梯的保險產品,因此交由大廈業主按需要決定是否購買公共責任保險等。出席會議的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表示,與相關部門及保險公會溝通後,建議刪除相關條文,不強制保養實體購買民事責任保險,委員會亦表示認同,並認為參考鄰近包括香港和內地,都沒有專門針對電梯設備要求保養實體購買保險的做法。委員會認為日後可鼓勵由大廈業主及小業主自行決定是否購買。
保養合同方面,法案建議將來會分基本保養合同及全面合同,但沒有強制規定一定要全面更換,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指法案沒強制規定合同種類,只訂定基本要求,政府希望保留彈性予責任人選擇,將來責任人在訂定基本合同外,可選擇更彈性訂定全面保養合同。此外,李靜儀又稱,截至去年11月,已登記的電機、機電及機械工程師共有929人,可申請成為升降設備技術員,政府認為數量足夠,並會在法案完善持續培訓內容。
截至去年11月,已登記的電機、機電及機械工程師共有929人,可申請成為升降設備技術員, 政府認為數量足夠。 (資料圖片)
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會後透露,日後電梯保養實體將不需強制購買民事責任保險。(劉凱輝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