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區駐北京辦事處前領導涉用公帑報銷親友的餐飲費,並要求公務車司機接載其親友到處遊玩。被告否認指控。案件今(21)日宣讀判決,經合議庭經審議後,裁定被告公務之侵佔及使用罪等五項罪成,判囚兩年六個月徒刑,緩刑三年,並需向特區政府捐獻60,000元作為緩刑條件。
涉案女被告姓康,57歲,澳門駐京辦前領導,目前無業。
案情顯示,2015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分別以公費支付親友於路氹某酒店、西灣某餐廳的餐費,分別為澳門幣1700多元和1000多元,而被告當時本人並不在澳門。2017年,被告放假期間於北京某酒店用公費食早餐,費用為人民幣180元。另外,於2017年被告要求駐京辦公務司機接載其親友到北京遊玩,並讓司機墊支親友在京的遊玩費用,合共人民幣1,800元。
初級法院合議庭主席簡靜霞宣讀判決時表示,案件雖然涉案金額較小,但由於被告各種行為對特區政府和駐京辦的形象造成嚴重影響。經審議後,裁定被告「公務之侵佔及使用」罪等五項罪名成立,判以兩年六個月徒刑,但考慮到被告初犯,裁定准予緩刑三年,緩刑條件為向特區政府捐獻60,000元作為緩刑條件。 (編輯:郭善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