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外籍澳門居民近日聲稱因言語不通與另一名男子發生口角,並聽到該男子用粗言指罵,感到被侮辱,及後他向治安警察局求助。
治安警察局表示,於3月15日上午接獲一宗糾紛事件,派員前往並接觸到事主,其聲稱因言語不通而與另一名男子發生口角,並聽到該男子用粗言指罵,感到被侮辱,因此報案求助。當局警員到場只接觸到報案者,而有關男子已離開。在警區內,警員經了解事件後向事主解釋,根據《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告訴及控訴)及《刑事訴訟法典》第三十九條(非經自訴不得進行之刑事程序中之正當性),侮辱罪屬於私罪,在治安警察局開立私罪的案件後,會跟進調查並將案件交檢察院處理,但日後自訴人仍需自行聘請律師向檢察院提出控訴。
治安警察局指,當日可能是雙方語言溝通不暢順,而事主又誤以為需要帶同律師前來治安警察局才能立案。就事件,治安警察局已再次邀請事主前來,並再次向其解釋私罪案件的報案及處理流程,事主表示理解,並對於是次警方的跟進處理感到滿意。
(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