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婦11年前來澳旅遊酒店遇溺亡

家屬上訴至中院敗訴
18/0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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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上訴至中院敗訴

一對香港夫婦在2010年7月1日從香港來澳旅遊期間,在二人入住一間酒店的室外游泳池發生意外。於該日傍晚5時25分,二人前往酒店的室外游泳池游泳,而當時有一名救生員在泳池當值。至當日下午6時8分29秒,救生員聽到有人溺水求救,便從泳池的淺水區跳下,約1分鐘後,即6時9分30秒游到泳池的深水區,將溺水的港人妻子從水中救起並為其進行急救。但她因為遇溺缺氧而陷入昏迷,並在入院治療49天後,即2010年8月18日因溺水引起的嚴重缺氧性腦病而死亡。死者丈夫及母親認為該宗意外應有人承擔責任,便對該間酒店所屬公司及該名救生員向初級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處對方向二人作出財產及精神損害賠償,因此初級法院對案件作出審理。

終院指,在起訴狀中,二人指責救生員只在涉案泳池的淺水區巡視,而未有巡視深水區,以致未及時發現其妻子遇溺及令她溺水達5分鐘,最終導致乙因腦缺氧而死亡。同時亦指責酒店的東主未僱用足夠的救生員,在事發時只有一名救生員看守游泳池,因此二人認為酒店所屬公司及救生員均存在澳門《民法典》第479條所規定的不作為。

對此,初級法院指,其妻子溺水達5分鐘的指控未獲證實,只證實了該名救生員意識到有泳客溺水便馬上跳進泳池,並在1分鐘左右將對方救起。未見該名救生員履行救生員的職責有任何疏忽的地方。另外,未有任何法律規定酒店所屬公司作為東主應在游泳池安置多少名救生員。在一般情況下,救生員越多,對泳客的保障越大,然而,這種籠統的指控並不足以令酒店所屬公司的東主承擔不作為的責任。初級法院指,二人需要指出具體的事實,來說明在有關個案中倘多安置些救生員,情況會有何不同,尤其說明這對於避免該名死者的死亡會起到什麼作用。二人因此未能提出上述事實,使得法院無法認定酒店公司及救生員因不作為而須向二人承擔因不法事實而產生的責任。因此,初級法院裁定訴訟理由不成立。

二人不服,並針對有關裁判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指出,從上述初級法院的判決,可見二人是以過錯責任作為理據提起訴訟,卻未提供足夠的事實理據作支持,因此遭初級法院裁定訴訟理由不成立。在上訴時,二人在未對初級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提出爭議下提出新的論點,欲以客觀責任作為理據,指泳客對該酒店提供的設施的安全性寄予信心,倘泳客的安全未獲保障,酒店應承擔責任。然而,卷宗內沒有已證的事實可支持有關論點。事實上,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上級法院只能重新審理被上訴法院所決定的問題,而不審理新提出的問題。

綜上分析,合議庭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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