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今(17)日繼續細則性討論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法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法案中建議,大廈內的升降設備責任人依次為物管公司、大廈管理機關、大廈所有人。一常會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總結時表示,討論過程中委員會主要關注如因召開小業主大會人數不足,而無法委託保養及檢驗公司,屆時相關罰則的責任誰屬。政府代表回應稱,將會重新檢視相關政策及法律條文。
對於法案中提及要求未來升降設備須有檢驗實體和保養實體。李靜儀表示,有委員質疑檢驗和保養實體分家能否達到更客觀的目的,並擔憂會因此衍生出更多費用,增加大廈業主負擔。政府代表回應稱,希望有關做法可確保檢驗結果的公正性,按照政府評估日常升降設備的維護和維修費用與現有相若,相信全體業主亦有能力分攤。李靜儀又稱,委員會之後會繼續邀請政府代表列席會議解釋法案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