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居住在大廈的住戶,將設在家門口的監控設備所拍攝的錄像資料提交予警察部門,以便有關部門調查被實施居家隔離措施的人的狀況。有關行為引起鄰居不滿,致向法院上訴違侵入私人生活罪及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罪。最終上訴至中級法院被裁定敗訴。
事緣有人為配合政府的防疫措施,將安裝在他家門口的監控設備所拍攝的錄像資料提交予警察部門,以便有關部門調查被實施居家隔離措施的人的狀況。居住在同一幢大廈的鄰居不滿,認為其在其居住的大廈的公共樓梯處安裝具錄音及錄影功能的攝錄裝置,使其可以監視每一位透過有關樓梯返回住所的人,因此向檢察院提出告訴,指控有關人士未有他們明示或默示的同意下對他們作出觀察及竊聽,侵犯了他們的肖像權,構成私人生活罪及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罪。經預審,刑事起訴法庭法官認為有關人士的行為並不構成上述犯罪,決定不作出起訴。
鄰居不滿上訴至中級法院。合議庭經審理卷宗所有證據資料後,未發現刑事起訴法庭對事實的裁決存在明顯不合理的地方。中級法院認為,關於鄰居認為丙在大廈樓梯安裝攝錄裝置的行為構成侵入私人生活罪的問題,合議庭認為住宅大廈的樓梯並非他們的私人地方,而是住宅大廈內用於人員通過的通道,因此,未見被上訴人的行為構成侵入私人生活罪。另外,為了保安理由在大廈樓梯安裝攝錄裝置及處理攝錄的影片資料,根據第8/2005號法律第3條第2款規定,無須取得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的許可。
綜上分析,合議庭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不起訴的決定。 (編輯:陳嘉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