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旅遊稅規章〉》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法案建議,未來旅遊稅應包含徵收對象「財貨」。財政局局長容光亮表示,改法案的目的是避免不必要的訴訟。
容光亮表示,酒店稅款在2017年至2021年平均400萬至500萬,當中17年至19年沒有豁免,所以一年稅款約500萬至600萬,2020年起有相關豁免,約有70至80萬左右。他指出,修法的用意是現時有多宗稅務申訴對象,都是涉及旅遊稅,所以在酒店業務活動範圍內,稅務應包含財貨銷售,目的是為避免不必要訴訟。
容光亮提到,所謂的財貨範疇,包括是酒店場提供的迷你吧、賣船飛、賣機票、報紙刊物等等服務,可能是涉及酒店業間接提供服務的銷售。
為配合已生效的第8/2021號法律《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有需要修改。19/96/M號法律通過的《旅遊稅規章》,將酒店及設在其內的餐飲場所重新歸類,以便將其服務納入旅遊稅的徵管範圍。
參照過往的司法裁判,以及現時稅收徵管的實務操作,將現行課徵對象由酒店、餐廳、卡拉OK等場所提供的「服務」修改為由該等場所「直接或間接提供的財貨及服務」,明確將「財貨」納入為旅遊稅的課徵對象。
同時,為了配合澳門特區鼓勵發展經濟型住宿的旅遊政策,法案建議重新訂定旅遊稅的豁免範圍,由二星級酒店、經濟型住宿場所、簡便餐飲場所、美食廣場食品攤檔以及飲料場所和飲食場所提供的財貨和服務,均獲豁免旅遊稅。
根據現行《旅遊稅規章》的規定,旅遊稅屬於旅遊基金的指定收入,因應本澳旅遊業的發展,法案建議旅遊稅直接撥歸特區庫房,由特區中央財政支配調度。 (編輯:陳嘉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