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起施家倫、蕭志偉、陸波、何雪卿、高開賢、劉藝良、崔世平、林笑雲、容永恩、黎世祺、吳小麗、何敬麟12位澳區人大代表聯合提出建議。(澳區人大代表提供圖片)
澳區全國人大代表及政協委員在今年全國兩會聚焦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為深合區發展建言獻策。12位澳區人大代表一同聯名建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法》,為合作區建設提供法治保障。
聯署的12澳區人大代表劉藝良、崔世平、高開賢、吳小麗、何雪卿、何敬麟、陸波、林笑雲、施家倫、容永恩、蕭志偉、黎世祺。建議指出,建設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是習近平總書記親自謀劃、親自部署、親自推動的重大戰略,對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保持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具有重要意義。貫徹落實《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需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合作區改革創新,為合作區建設提供法治保障,建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合作區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6月審議通過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將《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內容法律化,為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提供法治保障。合作區建設涉及「一國兩制」,所面臨法制環境比海南自由貿易港更為複雜,有必要將《方案》內容法律化,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合作區法》。
政策制度創新是合作區建設核心
建議指出,制定《合作區法》是為合作區改革創新提供法治保障。合作區建設核心是政策制度創新,《建設總體方案》中有大量創新政策涉及稅收、財政、海關等國家事權,涉及突破現行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需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合作區法》,為合作區系統協調推進改革、實現制度創新提供法治保障。
其次,合作區建設政治性強、涉及面廣、開創性大、中外關注度高,哪些領域必須堅守「一國」之本,哪些領域可以善用「兩制」之利,需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合作區法》來明邊界、授權力,明確合作區建設的基本遵循和主要原則,堅持正確方向,穩定社會預期。
依據《建設總體方案》,合作區管理委員會和執行委員會分別行使重大決策權和執行權(行政管理權)。從其產生和職能來看,二者顯然不屬於普通一級政權機關。如果由廣東省制定合作區條例,基於地方立法權限,無法對「一國兩制」下的相關合作制度和機制創新作出安排。同時,在合作區內行使管理職權的公職人員,有來自澳門特區政府的代表,基於「一國兩制」原因,需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合作區法》來明確澳門公職人員在合作區行使公權力的合法性、有效性。
出台權威法律利於吸引資金人才
澳門法律制度與內地不同,澳門居民更加認同法律的權威性。澳門社會各界對合作區建設有很高期待,但合作區的基礎性制度規範如果不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的方式出台,澳門居民會對其權威性產生疑惑,不利於吸引澳門居民在合作區生活就業。同時,澳門是國際自由港,合作區與澳門之間「一線放開」後,實際上已經成為國際化區域。國際上普遍認可法律的權威性,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合作區法》,更有利於吸引人才、資金等國際資源要素參與合作區建設。
此外,合作區涉及諸多法律保留事項,涉及「一國兩制」下不同地方公權力行使主體的認可,涉及「一國兩制」下的立法銜接和司法合作,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合作區法》更為合適。
建議全國人大常委盡快將《合作區法》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計劃,並督促、指導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廣東省等有關方面抓緊推進研究起草工作。在《合作區法》制定過程中,要讓澳門全國人大代表更多地參與,充分發揮橋樑作用,廣泛聽取和吸納澳門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