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會續議《通訊截取法》

不當截取最高可囚三年
02/0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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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截取最高可囚三年
不當截取最高可囚三年

一常會昨日續審《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鄧穎莊攝)

一常會主席李靜儀及秘書宋碧琪會後向傳媒轉述會議內容。(鄧穎莊攝)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1)日舉行會議,繼續審議《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等政府代表出席會議。會上就法案的第三至四章的義務及處罰制度作討論。法案建議對不當截取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政府代表示,由於涉及截取通訊,因此訂定較嚴厲的規定,相信能對法益有更全面保障。【本報記者鄧穎莊報道】

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會見傳媒時轉述會議內容。

法案第三章第九條規定,電信運營者及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有責任保存通訊服務中所產生的通訊紀錄,依照法定程序向警方提供紀錄,保存在澳門一年。

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在會上的解釋,電信運營者保存紀錄的義務在現行的法律規定中分散在不同的制度上,法案建議電信運營者需將通訊紀錄保存在澳門一年,期間必須確保當中資料完整、安全性及保密性,若不作保存或安全保密的方式的話,會涉及到一些罰則。

12種類別罪行才可截取通訊「內容」

法案第十條則說明要求電信運營者提供紀錄的情況,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強調,法案指明12種類別罪行才可截取通訊「內容」,而要求電信運營者提供的通訊「紀錄」則不涉內容,「紀錄」指的是提供服務類型、通訊日期、時間及長度等,與截取通訊「內容」不同。

針對任何犯罪情況,政府都可啟動程序提出要求提供「紀錄」,若有理由相信有助刑事調查工作,則有權限的司法當局得以批示「許可」或「命令」電信營運者及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提供所要求的通訊紀錄。

若刑事警察機構有充分的依據相信通訊紀錄與犯罪有關可作為證據呈上,則可以不需經司法當局預先許可,先取得相關通訊紀錄,但需要立即將所實施的措施告知相關司法當局進行追認,並由其最遲於72小時內宣告有效,否則該措施無效。

政府代表強調,如果罪行涉及綁架、殺人等十分緊急的刑偵,需要快速行動時,可先取得通訊「紀錄」再進行追認,這與截取通訊「內容」必須取得法官許可不同。

處罰規定較嚴謹

另外,法案第四章規定處罰制度,涉及刑事負責及行政上的處罰。當中主要包括不當截取、違反保密義務、不當使用資料等,以上如按其他法律規定不科處更重刑罰,則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處罰金。政府代表解釋,以往《刑法典》都有相關規定,由於是次涉及截取通訊,故訂定較嚴謹的規定,對相關的法律有更全面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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