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今(1)日舉行會議,繼續審議《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指,今日就法案的第三至四章的義務及處罰制度作討論。(鄧穎莊攝)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今(1)日舉行會議,繼續審議《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指,今日就法案的第三至四章的義務及處罰制度作討論。
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會見傳媒時指,關於第三章的義務條文,電信營許者及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有責任保存通訊服務中所產生的通訊記錄,需確保資料完整及保密。政府代表回應稱,相關保存紀錄的義務在現行的法律規定較為分散在不同的制度上,相關的營運商在法案中則規定需將通訊紀錄保存一年,期間必須確保當中資料完整、安全性及保密性,若不作保存或安全保密的方式的話,會涉及到一些罰則。
而第十條則說明提供紀錄的情況,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強調,法案上有指定12種類別罪行才可截取通訊內容,針對任何犯罪的情況都是政府可作出一個程序,提出要求提供紀錄,若有理由相信通訊紀錄是有助刑事調查工作,則有權限的司法當局得以批示「許可」或「命令」電信營運者及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提供所要求的通訊紀錄。若刑事警察機構有充分的依據相信通訊紀錄與犯罪有關可作為證據呈上,則可以不需經司法當局預先許可,先取得相關通訊紀錄,但需要立即將所實施的措施告知相關司法當局,並由其最遲於72小時內宣告有效,否則該措施無效。
第四章上提及到處罰制度,涉及刑事負責及行政上的處罰。主要包括不當截取、違反保密義務、不當使用資料等,以上如按其他法律的規定不科處更重刑罰,則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處罰金。政府代表解釋,以往《刑法典》都有相關規定,由於是次涉及截取通訊,故訂定較嚴謹的規定,對相關的法律有更全面保障。(編輯:鄧穎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