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截取法不設專門索償制度

當事人可根據現行刑法典索償
28/0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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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可根據現行刑法典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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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可根據現行刑法典索償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楊瑞盈攝)

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指,今日就法案第四條至第八條的內容與政府代表進行討論,政府代表解釋了通訊截取的方法、相關賠償等。(楊瑞盈攝)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今(28)日舉行會議,繼續審議《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指,今日就法案第四條至第八條的內容與政府代表進行討論,政府代表解釋了通訊截取的方法、相關賠償等。

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指,法案第四條提及通訊截取以監聽、截收、錄音、錄影、複製或其他類似的必要及符合刑事偵查目的的方法進行,委員會關注法案是否會擴大通訊截取的方式。政府代表回應稱,法案有意清晰及明確現有的截取方式,但基於科技發展,未來可能有新的通訊方式,所以法案亦將其他類似的必要及符合刑事偵查目的的方法列為範圍,以確保將來截取方法可適應科技發展的步伐,但政府代表強調需符合刑偵目的,不可隨意擴大通訊截取的方式。

法案建議當法官認為通訊截取屬不正當,應通知因此受損害的人,委員會亦關注是否有設立專門的索償制度保障相關人士。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稱,出現不正當截取情況時,當事人可根據現行刑法典或民事賠償的制度,以刑事附帶民事的方式索償,所以政府認為沒有必要再在法案中設立索償制度。

現行刑事訴訟法中嫌犯、輔助人或被監聽的人士等都可以查閱筆錄,但未有清晰規定可查閱時間。李靜儀指出,法案清晰自偵查終結後,嫌犯、輔助人及被截取通訊的人士,可以查閱筆錄,法案將可查閱筆錄的時間提前,政府相信此規定對嫌犯的辯護權更有保障,亦保障了輔助人木旦閱卷宗的權利,但若法官有理由相信嫌犯、輔助人或被截取通訊的人士一旦知悉筆錄及通訊截取的內容,可能會導致偵查或預審目的受損時,則不適用。(編輯:楊瑞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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