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今日舉行會議,就《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進行分析及討論,保安司司長黃少澤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楊瑞盈攝)
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李靜儀及秘書宋碧琪會後向傳媒總結會議內容。(楊瑞盈攝)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今(24)日舉行會議,就《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進行分析及討論,保安司司長黃少澤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指,今日與政府代表交換意見,目前討論到第三條,政府代表就法案的目的、對象、範圍等進行了解釋。
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李靜儀及秘書宋碧琪會後向傳媒總結會議內容。李靜儀表示,此法案除了有利於刑事搜證外,亦有保障的目的。她引述政府代表指,此法案計劃取代現行刑事訴訟法典中對現行電話監聽制度的相關規範,同時保障是此法案的重要指導原則,法案中亦訂定相關要件確保通訊截取在合法、正當及適度的前提下進行,保護市民通訊方面的權利。
李靜儀稱,委員會關注未來法案通過後會處理何種行為。法案第二條的定義中提及,「通訊」是指以電信方式發送、傳遞或接收符號、文字、影像、聲音、圖案或其他性質的信息的行為。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解釋指,現行刑事訴訟法典中有電話監聽相關制度,但由於資訊科技的發展,現時的通訊包括其他軟體,亦不僅有聲音,可能有圖案、文字等各種通訊方式,所以透過此法案清晰通訊的定義,但強調法案的對象為透過電信方式進行的通訊,不適用於現場會談。她又指,法案中亦提及未來相關的電信營運商須保存電信服務中產生的電信記錄,但不包括通訊內容,法案對外地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亦有相關規範。
李靜儀表示,法案中容許進行通訊截取的情況與現行刑事訴訟法典相比有所增加,如關於恐怖主義犯罪、關於清洗黑錢的犯罪、有組織犯罪等,委員會關注容許通訊截取的範圍擴大的原因。政府代表回應,法案清晰列出了12種類別的犯罪,當中包括違反國家安全。當案件屬於這12種犯罪類別,而且有理由相信通訊截取對發現事實是必需或難以用其他方法取得證據的情況下,方可由法官批示進行通訊截取,即要符合重罪原則、必要性原則、合法性原則、適度原則及最後手段原則,而新增的可進行通訊截取的犯罪類別都符合這些原則,政府代表強調仍會在有必要時才向法官申請進行通訊截取。
委員亦關注為何將賄賂犯罪加入容許通訊截取的範圍內,政府代表稱,公開諮詢時,社會有意見認為應將對外貿易法當中的犯罪及賄賂罪加入適用範圍,因為相關犯罪的危害性大、隱蔽性強、組織性高及跨境性突出等特點,而且賄賂罪常與有組織犯罪、清洗黑錢罪等重罪有關聯,所以將賄賂罪加入適用範圍。
法案第三條建議禁止對嫌犯與其辯護人之間的通訊進行截取,但法官基於有依據的理由相信該等通訊為犯罪對象或犯罪元素者,不在此限。政府代表解釋因為希望遵照現行的刑事法律制度,所以沒有改變現行禁止截取嫌犯與其辯護人之間的通訊規定。
有傳媒問及,警方是否會使用一些程式去取得某人手機上的所有資料。李靜儀稱,目前未有相關討論,但有向政府代表了解通訊截取的相關程序,而根據政府代表的解釋,澳門的通訊截取制度需要符合程序及規定,經不合法方式截取會有相關的罰則,之後會與政府繼續討論相關程序及罰則。 (編輯:楊瑞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