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區老化,是城市發展的必然階段,推動都市更新重建舊區,不僅能夠徹底根治舊區老化帶來的種種問題,還能對舊區進行全面性的規劃和活化,因此,舊區居民一直期待政府推動整體的發展和重整,但要在人口綢密的舊區推行都市更新計劃,可謂困難重重,目前最大的問題是無「法」可依,探討多時的《都市更新法律制度》,至今仍未正式出台。
澳門舊區重建的問題其實早已突出,特區政府早於2004年已在《施政報告》中提出「舊區重整」概念,但空談十年後到2013年又被政府撤回,至2016年又成立都市更新委員會,以都市更新的概念取代「舊區重整」,導致討論十多年的舊區重整要推倒重來,期間又幾經波折,直至去(2021)年12月下旬,政府終向立法會提交《都市更新法律制度》法案,並獲一般性通過,都市更新距離有法可依終於邁出關鍵一步。
但這關鍵一步可能與眾多市民的期待有不少落差,首先,法案提出的並非片區式的重建,而是單幢樓宇的重建程式。其次,法案放棄政府主導的「徵購制度」,而是由業主主導是否對樓宇重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日前出席立法會二常會時亦重申,政府認為都更實施主體應為「所有權人」,故政府既不會主導都更,亦不會收購業權。
無可否認,鄰近地區的確有不少片區式舊區重建的經驗,而且取得一定成果,但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挑戰,並非所有政府都能克服。尤其是外地的一些強力做法,澳門沒有條件去做,強推的後果亦未必能夠承受。單是澳門祐漢七幢樓群,就算社會有共識,住戶亦有意願,社區有需求,但一遇到複雜的業權問題,輾轉多年還未完全解決,要完成整個片區重建困難重重,成本風險更是難以估計。
此外,《都市更新法律制度》法案現側重於引導主場力量推動都市更新,務實之餘,政府還應加大政策誘因,鼓勵舊樓業主與市場力量參與,真正改善舊區的生活環境。
全澳超過三十年樓齡的樓宇有四千幢左右,而四、五十年樓齡的舊樓約一千幢。假如重建工作未有相應的法律作為依據,未來舊樓衍生的危、髒、亂等問題將愈趨嚴重。《都市更新法律制度》既針對性地解決樓宇重建過程中面臨的困難,以及法律上的限制作定位,政府應有一套清晰且令人易懂的流程。加強宣傳外,更須在此基礎上,前瞻地訂出更多配套措施,包括充足的暫住房,為都市更新提供更多有利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