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等列席會議,討論《都市更新法律制度》法案。(楊瑞盈攝)
第二常設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向傳媒總結會議內容。(楊瑞盈攝)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今(22)日舉行會議,討論《都市更新法律制度》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等列席會議,會上政府代表稱,因為希望保障小業主的權利,都市更新的實施主體為所有權人,政府不會主導都市更新,亦不會收購業權。
第二常設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向傳媒總結會議內容時表示,法案中第三條提及法案的實施主體為所有權人,有不少議員提出為何不由政府主導都市更新的疑問。他引述政府代表的回應稱,由政府全權負責樓宇重建的效益不大,推行亦不會暢順。陳澤武又稱,政府代表強調政府不會收購業權,因為政府希望保障小業主的權利,所以只有滿足重建業權百分比時,才可重建,而都市更新公司會提供相關資訊,協助業權人重建。
陳澤武表示,都市更新涉及的內容豐富,包括樓宇重建、維修保養以及城市活化等,政府代表解釋《都市更新法律制度》著重於樓宇重建的部分,而維修保養及城市活化等,則遵從《土地法》、《文化遺產保護法》及《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案規定,未來會將此點補充至法案中。
有人關心法案的適用範圍為單棟建築物還是片區,陳澤武指法案中第38條提及法案適用於透過合併地塊重建的情況,但需要符合《城市規劃法》的規定,所以是否可以合併重建要視乎總體規劃及詳細規劃。(編輯:楊瑞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