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商涉兩宗停車場物業糾紛

終院裁定兩案上訴理由不成立
22/0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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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裁定兩案上訴理由不成立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昨(21)日公布一宗涉及佔有保全程序的案件裁決。一間發展公司分別與兩幢大廈發生訴訟,首案件中,發展公司在某大廈落成後一直負責大廈停車場的管理、保安、清潔等業務,將之視為其物業,其後大廈管理機構與其他物管公司簽訂合同,對大廈公共部分及停車場進行管理,然而該發展公司拒絕交出管理權,案件鬧上法院。初級法院在未聽取發展公司陳述的情況下,裁定採取臨時返還佔有的保全程序。發展公司上訴中級法院得直,大廈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

上訴理由認為,中級法院未審理大廈停車場是否屬於發展公司佔有標的的問題,終審法院合議庭指出,案件為臨時返還佔有的保全程序,僅須查明聲請人是否符合相關法條的前提條件,至於發展公司是否佔有停車場是另一個法律問題;大廈管理機構又指案中證據不能得出其並未實際管領該停車場的結論,對此,合議庭認為,大廈管理機構應該承擔舉證其實際管領該停車場的責任,從法院認定的事實中無從得出這一點,由於缺乏佔有的基本要求,法院無法滿足大廈管理機構提出的臨時返還佔有的請求,裁定被上訴法院的裁決正確。

大廈共同部分屬不可分離之權利

在另一宗案件中,同一發展商作為申請人認為另幢大廈的停車場自落成後一直由其管理,因此對該停車場具有佔有,然而該停車場於2021年1月3日被該大廈管理機構以暴力方式佔據,因此向初級法院提出臨時返還佔有的保全程序,初級法院駁回,發展公司提出上訴,再遭中級法院駁回,上訴至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合議庭指出,臨時返還的前提是存在佔有及該佔有隨後被侵奪,案中停車場屬於大廈的共同部分,不具有「獨立部分」的性質,隨著發展公司將大廈的單位陸續出售,便已發生了對該等獨立單位之佔有的交付,單位所有權人取得對獨立單位之佔有的同時,亦取得對相關共同部分的佔有,因為分層建築物的所有權具有雙重標的,即獨立單位和公共部分,屬於不可分離之權利。發展公司亦未提出對該大廈停車場「佔有名義已轉變」的事實事宜,也就無法從中得出發展公司對該大廈共同部分的停車場行使個人及專屬佔有的結論,因此駁回其申請的決定並無不妥。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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