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某大廈管理委員會的主席,故意隱瞞管理員薪金,向政府部門申請「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被初院判為觸犯29項偽造文件罪,判一年六個月徒刑。其後該人士上訴至中級,改判為連續犯,判一年三個月徒刑,暫緩18個月執行。
案情指出,財政局於2008年推出「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該管委會自2008年開始為其聘用的管理員申請上述收入補貼。2012年,為增加招聘的吸引力,管委會通過決議為管理員增設獎金、膳食津貼及正副組長津貼;然而,管理委員會的主席在清楚知悉薪金已作出調整的情況下,指示下屬故意隱瞞管理員之實際收入,同時繼續為29名管理員申請收入補貼,直至2015年11月30日。其後廉政公署接獲舉報從而揭發事件。初級法院經審理後裁定,該主席被指控的29項偽造文件罪的罪名成立,每項判處七個月徒刑,數罪併罰,合共判處其一年六個月徒刑的單一刑罰,暫緩兩年執行。
疑犯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合議庭指出,原審法院在理由說明中列出了對事實事宜作出評價的理由,當中確認了證人證言的可信性,以及從聽證和所附文件中得出對案件具重要性的證據,從而形成心證並對相關的事實事宜作出認定,故不存在上訴人所指的對事實審理的明顯錯誤。
但至於連續犯的問題,合議庭認為,雖然上訴人多次觸犯同一罪狀,但同時亦符合連續犯的要件,即存在有助上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外在情況,且實施每項不法行為的條件非由上訴人自己創造的,基於此,應得出上訴人實施之罪行已構成連續犯的結論。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理由部分成立,改判其以連續犯的方式觸犯偽造文件罪,判一年三個月徒刑,暫緩18個月執行。 (編輯:陳嘉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