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年逾古稀老翁駕駛電動輪椅在馬路上逆駛與一部的士相撞,僅老翁受輕傷,雖然是一宗輕微交通意外,卻引起全城關注,主要原因在於現時有不少手推或電動輪椅在街上行駛,澳門車多人多路窄,不少行人路輪椅難以通過要駛出馬路,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風險,尤其是電動輪椅,但目前並沒有法律規管電動輪椅,事件後引起社會關注電動輪椅使用者、以致行人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問題。
目前駛用輪椅人士相信為數不少,根據當局資料,截至去年(2021年)中,持有殘疾證評估登記的殘疾人士有5,300多名,而65歲或以上長者有約70,000人,當中不少都會使用輪椅代步,相信本澳每日在街上行走輪椅為數不少。現行《道路交通法》有條文規管「輪椅」,法例第71條規定,「輪椅」可被視作為行人,而法例第68條列明,「行人應在行人道、供行人使用的路徑、區域或通道上通行,如無該等途徑,則應在顧及自身及他人安全的情況下沿路緣通行。」但電動輪椅是「輪椅」還是車輛?法例沒有闡明。
隨著社會進步,電動輪椅日趨普遍,方便殘障人士或不良於行長者出行,但近年改裝電動輪椅情況日趨普遍,加大馬力,甚至有人在輪椅前頭安裝貨籃,或在輪椅尾部安裝貨斗,可以用作載運貨物,不少人駕駛電動輪椅在行人路或行車道上穿梭,當中不少人未有遵照交通規則,引起市民不滿,甚至有網民批評部分電動輪椅經改裝加大馬力後,時速可高達30公里,在道路上行駛,對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構成威脅。
《道路交通法》實施至今已23年,當年立法只是針對「輪椅」,但近年電動輪椅設計功能多樣化且日益普及,卻無法律規管,政府針對現有法規的漏洞,於2018年建議《修訂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及其補充法規》並進行公開諮詢,及後在2019年9月公布諮詢總結報告。諮詢文本建議為電動輪椅制定相應法律,規範電動輪椅的改裝、負重、制訂最高速度及規定禁止載客,但修訂建議其後擱置,時隔三年仍未有結果,經歴今次事故,再掀起社會對電動輪椅使用的關注,政府應盡快修法規,規範電動輪椅的使用,防止被濫用及保障道路使用者安全。在法例未完成修訂前,加強宣傳電動輪椅使用者應遵守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