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直播非法外之地

律師:多項行為恐涉犯罪
16/0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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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互聯網時代,人人都能用手機在社交平台上開直播,一些素人直播主若能吸引粉絲關注,還能賺取可觀收入,走上直播帶貨的發達之路。然而,直播並非法外之地,在本澳,直播行為稍有偏差,分分鐘可能觸法。日前就有一名內地男子因為與一名女子發生口角,一氣之下開直播大爆女事主電話號碼及個人資料,導致多名觀眾致電騷擾女事主,案件涉及觸犯刑法典「侵入私人生活」罪。有律師就警告,不僅公開個人資料觸法,在直播中未經他人同意公布第三者照片,還會涉及肖像權問題,甚至有可能在直播過程中侵犯知識產權等,觸犯多項法律。【本報記者陳宇東報道】

在人人都能當主播的時代,了解法律界限更加重要。(東方IC圖片)

本澳一名女事主本月2日陸續收到三個不認識的電話來電滋擾,其後透過友人得知,原來一名曾與她發生過口角的內地師姓男子,利用網絡短視頻應用程式以直播方式公開了她的電話與姓名,還呼籲觀眾致電。女事主其後又陸續接到兩通不名來電,於是報警求助。

警方本月5日在師姓疑犯入境本澳時將他拘捕。現年30歲的疑犯任職酒吧營銷員,他起初否認犯案,但警方從其手機內尋獲相關應用程式籍資料,最終師姓疑犯承認犯案,聲稱因為與女事主發生口角,一時憤怒做出報復行為。警方還發現他涉嫌侮辱,將他以「侵入私人生活」及「侮辱」罪移送法辦。

一名內地男子日前用手機直播公佈一女子電話號碼及姓名,觸犯刑法典「侵入私人生活」罪被捕。(治安警察局圖片)

移動通信時代,手機常常淪為犯罪工具。(治安警察局圖片)

侵入私人生活罪去年立案54宗

檢察院昨日發出新聞稿表示,經初步偵查,檢察院以嫌犯涉嫌觸犯《刑法典》第186條規定及處罰的「侵入私人生活罪」進行立案,有關犯罪可判處二年徒刑或最高可科240日罰金;如透過社會傳播媒介作出該等行為,刑罰的最低及最高限度均提高三分之一。

根據《刑法典》第186條的規定,意圖侵入他人之私人生活,尤其是家庭生活或性生活之隱私,並在未經同意下作出該條規定的行為,例如,錄取他人的談話內容、以相機攝取他人的肖像、偷窺身處私人地方之人士、洩露他人的私人生活或嚴重疾病之事實等,均可構成「侵入私人生活罪」。

2021年檢察院以「侵入私人生活罪」立案的案件共54宗,提出控訴32宗,合共32人被控訴。

大律師何金明昨日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除了在直播中公開他人身份資料會觸法,如在直播中未經他人同意下同時公開第三者的照片,還會涉及肖像權問題;若直播過程中的表述帶有主觀或貶義的語句,這亦可能構成誹謗或侮辱罪行,需視乎每個個案再進行獨立分析。

直播需謹慎提高保護隱私意識

議員梁孫旭則指,其實無論是否從事網絡直播行業,都不應在網上透露他人身份資料或私人生活情況,若在相關網上平台上向他人作出攻擊或侮辱等行為,還會涉及欺凌、誹謗等罪行,就非僅侵犯私隱,而是多項刑事罪名。他又指,從事直播行業的人士更需注意直播過程中會否涉及知識產權等的問題。

梁孫旭稱,隨著科技發展,相信未來將有更多人從事網絡直播行業,冀當局有關部門能舉辦更多有關網絡直播行業的講座,讓業者能更加了解相關法律,從而令他們避免觸犯有關法律或傷害到他人。他又指,目前本澳沒有針對網絡直播行業的相關法律,但就私隱、誹謗或侮辱等本澳目前都有相應的法律規範。

檢察院呼籲,市民在進行網絡直播時,須謹守法律規定,提高保護個人隱私的意識,切勿未經當事人同意而洩露其個人資料,否則,須承擔相應的刑事和民事責任;與此同時,倘懷疑隱私權受到侵害,市民可向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尋求協助,並盡快向警方或檢察院舉報,以適時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維護自身利益。

何金明指,網絡直播更可能構成肖像侵犯權、誹謗或侮辱等罪行,需視乎每個個案而定。(資料圖片)

梁孫旭稱,隨著科技發展未來將有更多人從事網絡直播行業,冀當局未來能多舉辦相關行業講座,讓業者能更清楚行業可能觸犯的法律。(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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