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日前裁決一宗有關社屋申請的案件,一名社屋申請人在申請社屋時已先後兩次向房屋局提交在職證明和收入證明,但之後當局仍認為申請人欠交有關證明,其後並根據規定將有關申請人在申請名單上除名,導致申請人無法申請社屋。申請人因此提出司法上訴,行政法院經審理後裁定申請人司法上訴理由成立,指房屋局不得限定社屋申請人為證明其收入所提交的證據方法,房屋局不服向中級法院上訴,最終被判敗訴。議員梁孫旭對此判決表示認同,認為房屋局應要因應實際情況接納申請人以其他方法提供的收入證明。【本報記者陳宇東報道】
中級法院日前就一宗社屋申請糾紛做出裁決,認定房屋局不得就申請證據做出限制。(資料圖片)
梁孫旭指有僱主確實未能配合僱員開出符合當局要求的收入證明。(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上周五公布一宗中院判決,一名市民於2018年2月向房屋局提交社會房屋申請表,並提交收入及資產淨值聲明書、僱主實體發出的申請者任職月薪金為8,000元的證明書,以及銀行賬戶存摺副本。
在收到以上文件後,房屋局要求需要補交收入證明及銀行發出的載有指定日期結算金額的證明書/存摺。申請人於是再向房屋局提交收入及資產淨值聲明書、其僱主實體發出的指明其由2017年10月2日起任職,薪金為8,000澳門元的證明書、銀行借記卡賬戶的歷史明細清單。
然而,房屋局最終仍然認定申請人未能於期限內補交文件,於是將他從社屋申請臨時名單中除名。申請人於是提出聲明異議,並再次提交僱主提出的薪金證明,最終仍被房屋局駁回。申請人便向行政法院提出上訴,或初級法院裁定上訴理由成立,房屋局不服,向中級法院上訴。
立法會議員梁孫旭對有關判決表示認同。(資料圖片)
房屋局不得為提交證據的方法設限
中級法院合議庭審理處認為,申請人於首次向房屋局提交文件時,就已經向該局提交了其僱主實體發出的薪金證明書,以及銀行存款結算的存摺副本。合議庭認為,根據申請人所提交的資料,房屋局已可知道申請人在指定期間的每月薪酬,符合有關規定。
中級法院合議庭認為,在行政程序證據自由的一般原則下,房屋局不可為申請人為證明其收入及資產而提交的證據方法設定任何限制。房屋局可以質疑申請人所提交文件的真確性,對其中的證據效力作出評價,但不可以從一開始就拒絕接受有關文件,除非所提交的文件明顯不相關。
梁孫旭:應檢視及優化申請程序
對於中級法院的判決,議員梁孫旭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現時法律是有要求社屋申請人需提供收入證明的相關資料,但法律卻沒有具體列明有關收入證明的格式或需證明甚麼事項,而負責執行的房屋局是有其執行原則。他又指,實際上的確有僱主是未能配合僱員,不會開出符合當局要求的收入證明,然而申請人便會以其他方法提供收入證明(如案件中賬戶的歷史明細清單)。梁孫旭認為,其實當局是應要因應實際情況接納申請人以其他方法提供的收入證明,因此他是認同法院是次的判決。
梁孫旭指,房屋局未來應要重新檢視有關申請程序並作出檢討和優化,究竟上述案件只是單一事件,定抑或仍有其他類似的問題,當局應重新審視是否有本身合資格的申請個案因此而被排除在外。他續稱,現時房屋局所制定的標準是市民未必能夠完全做到,因此當局是應因應社會實際情況作調整執行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