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級法院公布一宗有關社屋申請的案件,案情指有一名社屋申請人在申請社屋時已先後兩次向房屋局提交在職證明和收入證明,但之後當局仍認為申請人提交的收入證明上須補正收入及資產淨值證明書內相關內容,其後並根據規定將有關申請人在申請名單上除名。申請人因此提出司法上訴,法院經審理後裁定申請人司法上訴理由成立,指房屋局不得限定社屋申請人為證明其收入所提交的證據方法。
就有關案件房屋局在處理上是否存在不當,議員梁孫旭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針對現時法律是有要求社屋申請人需提供收入證明的相關資料,但法律中卻沒有具體列明有關收入證明的格式或需證明甚麼事項,而負責執行的房屋局是有其執行原則。他又指,實際上的確有僱主是未能配合僱員,不會開出符合當局要求的收入證明,然而申請人便會以其他方法提供收入證明(如案件中賬戶的歷史明細清單)。梁孫旭認為,其實當局是應要因應實際情況接納申請人以其他方法提供的收入證明,因此他是認同法院是次的判決。
梁孫旭指,房屋局未來應要重新檢視有關申請程序並作出檢討和優化,究竟上述案件只是單一事件,定抑或是仍有其他類似的問題,當局應重新審視是否有本身合資格的申請個案因此而被排除在外。他續稱,現時房屋局所制定的標準是市民未必能夠完全做到,因此當局是應因應社會實際情況作調整執行標準,從而避免再造成同類型情況發生。 (編輯:陳宇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