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道路交通法》並沒有相應法例規範電動輪椅,不但令使用者無所適從,其他道路使用者也因此而處於危險之中。涉及電動輪椅的交通事故時有發生,引起市民大眾對電動輪椅使用安全隱患的討論。身兼交通諮詢委員會委員的新青協副秘書長古慶祥表示,事件反映現時本澳對電動輪椅的使用規範明顯存在灰色地帶,長遠而言,當局有必要制定相關指引,釐清電動可移動工具的相關規格及適用範疇,保障市民出行安全。
電動輪椅目前幾乎是「無法可管」,不但令使用者無所適從,其他道路使用者亦容易陷入危險之中。(資料圖片)
身兼交諮委的新青協副秘書長古慶祥促請當局定期開展輔具宣教活動。(資料圖片)
古慶祥表示,進入老齡化的社會,本澳出現殘疾人士或行動不便長者使用電動輪椅輔助出行的趨勢。使用電動輪椅可節省體力,不需考牌,方便上手,已然成為上述人士的出行選擇。然而,現時電動輪椅購置及使用毋須登記,加上電動輪椅規格及設備缺乏清晰統一的標準,難以確保有關人士使用電動輪椅的安全性,建議當局制定電動輪椅的進口及使用法例及指引,監管有關器材的使用速度上限、電池容量大小、以及照明燈的裝設等,在源頭上限制不合規格的電動移動工具進口,以便業界及市民選擇合適及安全的電動輪椅。
提升電動輪椅使用者安全意識
古慶祥稱,根據《道路交通法》規定,一切電動可移動工具的通行等同行人通行,應遵守適用於行人的通行規則,不可在車行道上通行。然而,本澳有部分電動輪椅使用者缺乏相關認識,將電動輪椅駛上馬路,當中甚至出現不遵守交通燈號、人車爭路等危險情況,其行為嚴重影響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當局需要完善有關規管措施,一方面需要定期開展輔具的宣教,定期與殘疾人士、長者及坊會等團體密切溝通,為有關人士開展交通道路講座,提升電動輪椅使用者的安全意識。此外亦可考慮加入登記制度及第三者保險等措施,進一步完善對電動輪椅等工具的安全規管。
重新審視電動載具應否納規管
另一位交通諮詢委員會委員、婦聯議員辦事處主任許浩智亦認為,電動輪椅的逐步普及對行動不便人士的確帶來方便,但若使用不當會對電動輪椅使用者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帶來危險,而按《道路交通法》的規定,電動輪椅並非機動車輛,不過在網上所見,不少電動輪椅的輸出功率超過0.3KW或以上,比法律視為機動車輛的機動腳踏車(裝有最大持續輸出功率為0.25KW的輔助電動機的腳踏車)更高,站在保護電動輪椅使用者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的立場來看,有關部門有必要重新審視這類型電動載具是否應納入規管。
交諮委兼婦聯議員辦事處主任許浩智建議,當局應重新審視電動載具是否應納入規管。(婦聯提供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