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本澳發生一宗的士司機與電動輪椅相撞的交通意外,令社會大眾驚訝的是,現有法律竟無法規管類似電動輪椅等裝有電機的輔助出行工具,這個問題不但存在已久,也經過研究與討論,卻遲遲未有實際行動做出改變。隨著出行工具日新月異,《道路交通法》始終未有修改,裝有電動裝置的滑板車、平衡車及輪椅等處於法律真空的狀態,不但用者無所適從,其他馬路使用者也因此而處於危險之中。【本報記者陳嘉俊報道】
電動輪椅究竟屬於行人還是車輛,多年來仍然搞不清楚。(張庚睿攝)
根據現行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三條規定,「車輛的定義」有15項,其中「非機動」的車輛僅有「腳踏車」可被視為車輛在行車道上通行。法例亦有規範,腳踏車可裝有電動輔助裝置,名為「機動腳踏車」,其最大持續輸出功率為0.25kW(250W),腳踏車在行人路「以手推動」時可視為行人。電動滑板、平衡車有規範?至於滑板車與平衡車方面,《道路交通法》中規定滑板車禁止在公共道路上行駛,平衡車在法例中則沒有列明規範,而加上「電動」裝置的滑板車及平衡車,則更加沒有列明,裝了電動裝置的滑板車及平衡車在現行法例中是「空白一片」。
至於輪椅,法例第71條規定輪椅可被視作為行人,但若裝上電機變成電動輪椅,則沒有相應法例規範,若裝上電機的腳踏車可在行車道上通行,那麼裝了電機的輪椅可以嗎?若不可以,電動輪椅在行人道上與人爭道是否合適?滑板車與平衡車是否真的無路可走呢?
腳踏車在行人路「以手推動」時可被視為行人。(張庚睿攝)
滑板車在本澳目前處於「無路可走」狀態。(東方IC圖片)
修改《道路交通法》建議出爐兩年多
針對現有法規的漏洞,2018年政府提出《修訂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及其補充法規》的建議,並在2019年9月公布其諮詢總結報告。其諮詢文本中提及為電動輪椅及電動平衡車制定相應法律,當中建議規範電動輪椅的改裝、負重、制訂最高速度以及規定禁止載客等限制。
而諮詢文本亦提到針對電動平衡車使用規範,有意見認為可引入簡易的註冊制度、僅容許在行人道通行、訂定最高速度限制及要進行理論考核等等。但由於該修訂法案中「抄牌加價」一項受到社會爭議,最終當局在諮詢總結前已將整條法案擱置。針對電動平衡車、電動輪椅等輔助出行工具的條文,最終亦不了了之。
針對現行法例對「電動輔助出行工具」空白一片的情況,傳新協會副理事長甄慶悅受訪時就指出,現時規範本澳交通的法例都已經使用很長一段時間,在法例中完全沒有規管電動滑板車、電動平衡車及電動輪椅等出行工具的使用條件,沒有規管到有關裝置的馬力、速度,令很多市民都不知道有關工具應在行人道使用或是在行車道使用,出現「無法管」情況。
甄慶悅亦提到,電動出行工具應要有法律規管,包括裝置的最大電功率、速度等等都需要清楚規範,便利市民出行。他認為,政府在短期及中期時間內,應針對有關電動出行工具作出規劃,長遠方面則應針對現行的行人設施作出改善,改善行人道「無障礙」設施,以避免使用輔助出行工具的人士走出行車道。
今年內政府將再提出修法
在今年1月18日舉行的立法會全體會議中,議員王世民向交通事務局提出口頭質詢,建議對《駕駛學校及教學規章》作出規範。而交通事務局局長林衍新回應時就坦言,有關法例已沿用23年,有必要作出修改,但修改規章要先完成《道路交通法》的修改才能完成,故林衍新指出,當局會先就工作一步步推進,先做好《道路交通法》法律修改,會爭取在今年啟動及完成有關建議和文本。
本澳多數行人道路較狹窄,無障礙設施缺罰,輪椅出行者有時需要與車爭路。(張庚睿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