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美容院負責人,涉嫌在2012年至2018年期間,虛報聘請一名本澳居民作為員工,從而騙取外地僱員配額,及後被初級法院判三項偽造文件罪,每項判處90日罰金,三罪並罰合共罰金36,000澳門元。其後檢察院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中院認為該名美容院負責人嚴重損害了本地僱員的整體勞動權益,改判為一年三個月徒刑並緩刑兩年,緩刑條件是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捐獻36,000澳門元以彌補其造成的惡害。
案情指出,該名美容院負責人,在2012年至2018年期間年間分別多次向財政局、社會保障基金、當時人力資源辦公室及勞工事務局提交涉及一名本澳居民作為其僱員的相關偽造文件,但該本澳居民從來沒有以任何聘用方式受僱於美容院。及後該本澳居民揭發事件。初級法院其後判處美容院負責人以連續犯方式觸犯了三項偽造文件罪,每項判處90日罰金,三罪並罰,合共判處240日罰金,罰金日額150澳門元,合共罰金36,000澳門元。
檢察院不服,認為上述判決量刑過輕,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合議庭指出,美容院負責人於2012年至2018年期間以連續犯方式多次向財政局及社會保障基金申報不實僱員資料及虛構勞動關係,早已為文件的公信力帶來嚴重影響,加上在上述期間為此而至少多獲得了一個外勞配額,其行為嚴重損害了本地僱員的整體勞動權益,亦擾亂了本澳勞動市場的健康發展,對澳門社會安寧,城市形象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故一般預防的要求高。最後,合議庭完全認同檢察院的上訴請求,判處較罰金嚴厲的刑罰,改判甲每項偽造文件罪六個月徒刑,三罪並罰,合共判處一年三個月徒刑並緩刑兩年,緩刑條件是在緩刑期內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捐獻36,000澳門元以彌補其造成的惡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