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習記者楊瑞盈】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27)日舉行會議,就《核准〈稅務法典〉》法案進行第13次討論及分析,目前已完成首輪審議。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黃顯輝表示,三常會關注正在進行的稅務程序應按新法還是現行法律規範、變更稅務住所的方式等。
三常會主席黃顯輝及秘書梁孫旭會後向傳媒總結會議內容。黃顯輝稱,現行法律中不同稅務規章規定的繳納稅務時效各不相同,如沒有特別規定,則按一般債權時效期間,但司法方對一般債權時效期間有爭議,有意見認為應根據回歸前已生效的《稅務執行法典》,時效期間訂為20年,有意見則認為《稅務執行法典》已被《回歸法》廢止,應根據《民法典》規定的15年。而法案中提及,法案生效之日仍然進行中的稅收結算的除斥期間(稅務當局可在法定期間內對納稅主體結算稅務,此期間即為除斥期間)及繳納時效仍按原有的法律規定計算,三常會關注按原有的法律規定計算的意思為何,望提案人解釋。
稅務程序的被執行人應向政府支付稅務執行程序的相關費用,將來會按照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相關費用。委員會關注,被執行人是否可申請法律援助或費用減免等,能否與法援制度銜接。另外,法案中第18條建議將15部涉及稅務的相關法規作出修改調整,委員會建議提案人將被修改的法規文本整理後重新刊登於《特區公報》,讓市民可能完整地得悉相關稅務法規內容。
第20條過渡規定中,規定納稅主體在法案生效後的一年內向稅務行政當局通知或變更其稅務住所,三常會關注是否可通過便民的方式更改稅務住所,如透過一戶通、網上申請等,而非親身辦理或郵寄遞交相關通知書等方式。
三常會主席黃顯輝(左)及秘書梁孫旭會後向媒總結會議內容。(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