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會主席李靜儀會後向傳媒總結會議內容時稱,委員會關注法案不適用於某些設備,會否導致出現無法監測其安全性的情況。(見習記者楊瑞盈攝)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今(26)日舉行會議,審議《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法案。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指,委員會在會上提出幾個關注方向,包括法案適用範圍、監管政策、罰則訂定標準等。
一常會主席李靜儀會後向傳媒總結會議內容時稱,法案的規管範圍包括載人載貨的吊重升降機、車輛升降機、電動扶梯等,不適用於純載貨吊重升降機、機械化泊車系統、單一所有權制度的P級(高度不超過九米)及M級(高度超過九米但又不高於20.5米)的樓宇等,委員會關注此類設備是否有其他現行的法律制度規管,以及被排除的P級及M級樓宇中可能包括載人電梯,會否出現無法監測其安全性的情況,希望政府可說明法規間的協調及權責範圍。
委員會亦關注監管政策,法案建議設立保養實體及檢驗實體,以跟進升降設備的安全,委員會期望了解實際上將如何操作、會否加重費用、是否有設立政策的需要等,法案中亦提及保養實體需購買民事責任保險,但沒有相關具體條款,希望政府可詳細說明。另外,法案對保養實體及檢驗實體的註冊有一定要求,亦提及保養實體及其工作人員不可兼任檢驗業務,委員會關注目前從事升降設備相關業務的人足是否足夠,若不足夠是否有培訓計劃,期望政府說明。
此外,委員會亦關注土地工務運輸局在何種情況下會介入監測;罰則之間差距較大,罰則的訂定準則為何;過渡性規定不夠清晰;法案建議公布後滿一年生效等。委員會希望政府可詳細說明。(編輯:楊瑞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