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民政總署(現市政署)衛生監督部動物檢疫監管處處長徐裕輝,涉嫌以權謀私,在中級法院合議庭被判處入獄四年。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昨(24)日公布案情,甲(徐裕輝)自2006年1月1日起擔任當時民政總署(現市政署)衛生監督部動物檢疫監管處處長,透過持有「暗股」方式夥同乙和丙開設公司,又夥同丁和戊開設動物醫療診所,利用職權在2012年6月至2019年2月期間,合共43次對動物檢疫監管處的採購判給程序作出干預,令上述公司更容易獲得判給;又暗中促成其持股的上述醫療診所取得格力犬絕育業務,並容許他人在私人業務中使用屬民政總署的設備和藥物,初級法院刑事法庭於2020年1月15日裁定四名被告被指控的「濫用職權」罪及「虛假之當事人聲明(財產申報)」罪成立,分別判處四人120日罰金至4年實際徒刑不等。
四名被告不服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上訴人甲認為原審法院同時判處其以連續犯方式觸犯兩項「濫用職權」違反了「一罪不二罰」原則。合議庭認為,其是基於不同事實而被判處以連續犯的方式觸犯兩項「濫用職權」罪,故不存在違反「一罪不二罰」。然而,針對當中第二項「濫用職權」罪,根據已證事實,其只有一次利用職權為相關的動物醫療診所謀取不法利益,並不存在數次符合罪狀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典》只有存在外在誘因可相當減輕行為人的罪過時,才可構成一連續犯,此處看不到可相當減輕其罪過的外在誘因;相反,甲從開設公司的犯罪模式中獲得甜頭後,加劇了其貪婪慾望,產生再次利用手中職權去獲得利益的犯罪故意。這種變本加厲的情節,不構成可相當減輕其罪過的外在誘因。基於此,針對原審法院判處其以連續犯的方式觸犯的第二項「濫用職權」罪,應以一項單獨的「濫用職權」罪作改判,上訴理由部分成立,改判其觸犯一項《刑法典》第34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濫用職權」罪,判處一年六個月徒刑,數罪並罰,合共判處其四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維持其他原審決定。
此外,合議庭逐一駁回其他上訴人所提出的上訴理據,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原審判決。
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前民署處長涉嫌以權謀私案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判處入獄四年。(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