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歐文龍貪污案的商人林偉,於2011年被初級法院裁定觸犯八項「行賄作不法行為」罪,被判六年十個月徒刑。而他於2003年涉嫌透過歐文龍利用職權和影響力,以兩幅位於亞婆井的土地換取主教山一幅土地,歐文龍事件後,有關土地亦於2009年被時任行政長官批示宣告交換土地行為無效,宣告土地歸澳門特區所有。林偉配偶不服,上訴中級法院,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後,裁定發還第一審法院審議。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上周五(21日)公布案情,2003年,甲(林偉)將亞婆井斜巷5號樓宇、龍頭里3號的土地及樓宇物業,以換地方式向政府申請批給一幅鄰近澳門西望洋馬路的土地及在其上興建一幢別墅。歐文龍利用職權,在2006年11月27日作出批示,接受甲將澳門半島其上建有亞婆井斜巷2號樓宇,以及龍頭里3號及亞婆井5號樓宇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私產,並以租賃制度批出一幅面積為669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鄰近西望洋馬路的土地作為交換,以興建一幢別墅。
事件被揭發後,甲在2011年3月25日被裁定觸犯八項「行賄作不法行為罪」,合共被判處六年十個月徒刑。2009年5月28日,時任行政長官作出批示宣告上述交換土地行為無效及收回有關土地。而甲的配偶不服提出上訴。
中級法院合議庭審理後指出,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規定,有關決定須由初級法院合議庭作出,不能由獨任庭作出。宣告被上訴之決定無效,將卷宗發回第一審法院,以便有關合議庭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規定作出相關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