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文龍案】林偉行賄換取主教山地被收回

上訴中院 被發還初院合議庭重審
21/0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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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中院 被發還初院合議庭重審

曾涉及「歐文龍」的商人林偉,早於2011年被澳門初級法院判定裁定觸犯八項「行賄作不法行為罪」,判刑6年10個月。而他於2003年涉嫌透過歐文龍公務便利,以兩幅位於亞婆井的土地換取主教山一幅土地,有關土地亦於2009年被時任行政長官作出批示宣告上述交換土地行為無效。林偉配偶將案件上訴至中級法院,最後被裁定發還第一審法院(初期法院)審議。

2003年,林偉將亞婆井斜巷5號樓宇、龍頭里3號的土地及樓宇物業,以換地方式向政府申請批給一幅鄰近澳門西望洋馬路的土地及在其上興建一幢別墅。歐文龍利用職權,在2006年11月27日作出批示,接受林偉將澳門半島其上建有亞婆井斜巷2號樓宇,以及龍頭里3號及亞婆井5號樓宇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私產,並以租賃制度批出一幅面積為669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鄰近西望洋馬路的土地作為交換,以興建一幢別墅。

事件被揭發後,林偉在2011年3月25日被裁定觸犯八項「行賄作不法行為罪」,合共被判處六年十個月徒刑。2009年5月28日,時任行政長官作出批示宣告上述交換土地行為無效,經初級法院批示收回有關土地。而林偉配偶不服上訴中級法院。

合議庭指出,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規定,有關決定須由初級法院合議庭作出,不能由獨任庭作出。宣告被上訴之決定無效,將卷宗發回第一審法院,以便有關合議庭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規定作出相關裁判。(編輯:胡可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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