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20)日舉行會議,就《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進行分析及討論。一常會主席李靜儀稱,委員會關注容許通訊截取的範圍、截取方式,以及截取行動的程序,希望政府可進一步說明。【見習記者楊瑞盈報道】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審議《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習記者楊瑞盈攝)
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向傳媒總結會議內容時表示,一常會關注容許通訊截取的範圍。現行《刑事訴訟法典》中,只容許五種情況可截取通訊以獲得證據,法案則建議增至12種,包括恐怖主義、有組織犯罪、電腦犯罪等犯罪情況。一常會希望政府說明增加適用範圍的原因,這12種情況是否都符合重罪、適度原則,以及是否沒有其他可行的搜證方式而需要以截取通訊作為最後手段。
盼說明通訊截取程序
一常會亦關注通訊截取的方式有所增加,現行的通訊截取方式以監聽、錄音為主,法案則建議截取方式包括監聽、截收、錄影、錄音、複製或其他類似的必要及符合刑事偵查目的的方法,一常會認為「其他類似的必要及符合刑事偵查目的的方法」不夠清晰,希望政府可進一步說明。另外,一常會希望政府進一步說明截取行動的程序,以確保程序能保障相關人士權益。
此外,會上亦討論到早前諮詢報告提及的相關政策問題:如何加強相關監測機制;截取通訊不正當導致居民損失時,是否有相關索償制度;以及是否設有公布數據的機制,如在不影響司法保密的情況下,公布一段時間內獲批通訊截取的個案數字等。委員會希望提案人可以說明相關情況。
一常會主席李靜儀表示,一常會關注法案中擴大通訊截取範圍及增加截取方法的原因,希望政府說明。(見習記者楊瑞盈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