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布「修改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最初文本。法案中規定娛樂場幸運博彩批給數最多只有六個,期限為「10+3」,最長十年,可延長最多三年,但總長度不能超過13年。另外,文本亦設多項規定,包括如果承批公司因危害國家或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安全,行政長官可解除其批給。
法案最初文本規定,承批公司及承批公司為控權股東的公司,必須取得行政長官許可後方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承批公司或承批公司為控權股東的公司的上市流通股總數,分別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的股份總数的30%。另外如直接或間接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股份的股東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承批公司須儘快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
而文本中亦規定,行政長官在聽取博彩委員會的意見後,可撤銷娛樂場幸運博彩的經謷批給,當中包括因危害國家或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安全而解除。
另外,承批公司須就其博彩中介在其娱樂場從事博彩中介業務產生的責任負連帶責任,並就彼等對適用的法律及法規的遵守情況負連帶責任。而承批公司須就其博彩中介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僱員及合作人在該承批公司的娱樂場從事博彩中介業務產生的責任負連帶責任,並就彼等對適用的法律及法規的遵守情況負連帶責任。 (編輯:陳嘉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