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今(17)日就「都更法」法案展開細則性討論,二常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引述政府代表指出,「新都更法」適用於所有用途的樓宇,而法案亦將會引入必要仲裁制度。但有委員關注到法案沒有訂明相關的租賃合約賠償的條款,委員會冀政府能作出說明。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細則性審議都更法案,陳澤武引述政府代表表示,法案適用所有用途樓宇,包括商住、工業和商業等用途。只要符合法案訂明的重建条例,以及重建業權達最低百分比,並獲工務局批准,便可更改樓宇用途。至於改變用途後的重建樓宇業權分配事宜,則由業主自行協商。
法案亦將會引入必要仲裁制度,委員會關注現行仲裁法是否所有條文適用,政府部門是否會成立專門仲裁機構等。他又指委員會討論到該法案的第31条,因重建而導致租賃合同失效的情況。都更法開始正式實施後,原有的租賃合約是否會失效、是否應對租戶作出賠償?法案建議需按《民法典》規定向租戶通知,即六年以上的合約需提前180日通知;一至六年內合約提前90日通知;陳澤武表示,但法案沒有訂明相關的賠償處理,希望提案人進一步說明。 (編輯:郭善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