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信息交換法新舊客均須提供自證證明

法案生效日期訂於4月1日
17/0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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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生效日期訂於4月1日
法案生效日期訂於4月1日

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黃顯輝及秘書梁孫旭向傳媒報告會議內容。(見習記者楊瑞盈攝)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今(17)日舉行會議,就《修改第5/2017號法律〈稅務信息交換法律制度〉》法案進行第三次分析及討論。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黃顯輝稱,法案生效日期訂於2022年4月1日,目前委員會已簽署意見書,稍後將遞交給立法會主席。

會後,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黃顯輝及秘書梁孫旭向傳媒報告會議內容。黃顯輝表示,政府已於1月13日提交法案最終文本,委員會提出的意見大部分被提案人採納。他又表示,法案主要根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的意見而提出修改,此外,根據第15/2018號法律《廢止離岸業務法律制度》,離岸業務的許可已於2021年1月1日失效或廢止,因此法案將修改相關條文,刪除與「離岸機構」相關的表述。黃顯輝指,原法案文本建議公布後滿30日生效,提案人接受委員會意見後,將法案生效日期訂於2022年4月1日。

法案建議修改內容包括:所有開設新金融帳戶的客戶,不論是新客戶抑或是原有客戶,均須按金融機構要求提供自證證明;金融機構須於指定期限內保存收集信息的程序所倚賴的證據和採取步驟的記錄;針對金融帳戶信息自動交換的違規行為增設行政處罰規定等。 (編輯:楊瑞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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