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在今(14)日舉行第九次《稅務法典》法案會議,涉及到稅務執行程序制度等前提要件規範。(見習記者鄧穎莊攝)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在今(14)日舉行第九次《稅務法典》法案會議,完成了第185至218條條文的討論,涉及到稅務執行程序制度等前提要件規範,主要圍繞稅務執行、合作義務、稅務程序及工事傳喚四項議題,向提案人作提問。
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委員較為關注稅務執行的記錄情況,提及到以電子化方式處理,資訊化方式去到甚麼程度,以電子政務方式或電腦儲存資料等,望提案人可向委員再作介紹。合作義務方面,委員關注全澳公共及私人實體都附有合作義務,現行程序下有關當局的權力,全方位義務下是否確切有合作義務。
而稅務執行程序與法案第61條內容相近,專業機構因應當局的稅務調查,排除保密義務,委員關注稅務執行程序的立法原意,排除義務所涉及到事宜的範圍要求,是否要有一定範圍的規範。工事傳喚方面,現時按基本法條列以中葡為正式語文,如被執行人推斷為使用非正式語文,可考慮多使用中葡以外第三種語言,如英文作傳喚。另外,委員關注工事傳喚在未明執行人身份識別前,需了解與個人資料保護法是否相銜接。(編輯:鄧穎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