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昨日公布一單母子爭產案的判決結果,兒子以低價賤賣母親及家人居住的房子並私吞款項,被母親告上法院,初級法院裁定兒子需向母支付344萬多元出售單位的賠償,兒子不服上訴,遭中級法院駁回,再向終審法院上訴,最後仍被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
案中一家四口於2010年以166萬港元購買一單位,其母親欲向銀行申請貸款,卻因年齡太大被拒,因此與兒子及女兒達成口頭協議,以兒子名義貸款,女兒擔保,由兒子女兒每月還貸作為支付家庭開支,有關單位為母親與兒子共有。
購得該單位後,一家四口及兒子的女朋友同住屋簷下,兩年後,母親與兒子的女友發生爭吵,兒子遂與女友搬離單位,其後於同年11月以一般共同財產制結婚。婚後一年,由於租金上漲,夫妻二人又搬回該單位居住,但與母親的關係仍然惡劣。
2014年,兒子與妻子向母親提出欲出售單位,但遭到母親及家人拒絕,然而兩人卻不顧家人反對,將單位以318萬9,000元出售,並侵吞售房款項。母親於是對兩人提起訴訟,請求有關單位買賣無效,或因兒子不履行口頭協議要求支付344萬5,529元賠償。經審理,初級法院裁定部分訴訟理由成立,兒子需賠償母親299萬6,000元。兒子不服,一直上訴至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合議庭指出,兒子一方認為賠償應案涉示單位的實際出售價格來計算賠償金額,而非市場價格,但合議庭認為,兒子將單位出售時,單位的市價至少可賣599萬2,000元,但卻以318萬元售出,且母親並沒有參與訂定出售價格,兒子將家人居住的單位出售,母親損失的遠遠不止單位一半的金額,她還要另覓地方居住,因此裁定原審法院在事實認定與法理上均符合公平公正,上訴理由不成立。